❶ 員工從單位辭職後是否可以繼續追究責任
員工從單位辭職後,如果是在一年之內,用人單位是可以繼續追究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實際操作時一般離職後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辭職後違抗工廠命令擴展閱讀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❷ 在工廠上班,辭職後還能維權嗎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四、如果你辭職是因為單位存在過錯,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辭職後公司拖欠的工資也是你主張權利的范圍。
❸ 如果辭職,廠里不批應該怎麼辦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批準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復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❹ 工廠員工提出辭職又反悔不吭聲繼續做該留嗎
留不留,是公司管理問題,可以酌情處理。
從勞動合同法角度來講,員工提出了書面,無論公司是否同意都可以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對提出了書面辭職的員工,可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提出辭職後,未辦離職,將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以後公司要求他離職,他不同意的話,將要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最好明確員工是否離職,不離職要求他收回辭職報告。
❺ 普工辭職之後如何匿名舉報工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辭職之後舉報工廠違反勞動法,而且還是匿名,這種做法基本上不會被採用,基本屬於無用功,還是省一點兒心比較好。如果必須要做,最重要的是准備好證據。
03.結語。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勞動者都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那些黑心的企業嘗一嘗違法的後果,付出相應的代價。雖然在處理這些問題的程序上仍然比較復雜,也存在很多難以言表的無耐和阻力,但是維護權益的事兒一定要做。職場如江湖,且行且珍惜!
❻ 辭職後關於公司追究
勞動者申請辭職後,單位要求勞動者退回繳納的社保費用,那麼單位做法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建議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解決,要求單位按期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給勞動者離職證明、社保手冊。
❼ 急需一份工廠管理制度(新辦的機械零件加工廠,員工20人左右。為提高產品質量、外觀及數量)
人事管理制度
□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 聘用
第一條 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 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 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准。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5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高中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 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 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保安 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三)打字員 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 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 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方可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 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 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5張;
(三)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
(四) 學歷證。
□ 保證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於辦妥保證手續後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團體保 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 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並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 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 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後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九條 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後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 職務任免
第一條 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 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項目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 職務任免經核定後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 職務委派經核定後准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 遷調
第一條 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 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 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單位主管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 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傢具的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 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 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 解職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僱六種。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 命令停職者。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僱。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僱,但偵查處分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復職。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八條 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准後才能離職。
□ 服務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述明核辦。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務,但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並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故意稽延。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情事。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
□ 交卸手續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10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 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四)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個月,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 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 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 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准許可權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准。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並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癒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僱;
(二)假愈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特准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並計算。特准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第十三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 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份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後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並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後才能休假。
(三)基於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於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 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 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條 公司於節假日及每工作時間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外,應另派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
(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二)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人;
(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它危機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五)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值班,其時間規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時間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8時止。
第三條 員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門編排,於上月底公布並通知值班人員按時值班。並應在值日牌,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懸掛於明顯地方。
第四條 值班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並須在本公司或工廠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條 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生可先進行處理,事後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呈報並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六條 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於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視其性質立即聯系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
(三)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於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
第七條 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具值班報告表,於交班時送主管領導轉呈核查,報告表另定。
第八條 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公司視其情節給予嘉獎。
第九條 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第十條 值班員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它員工代理並呈准。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值班可領取值班津貼,其標准另定。
□ 考核
第一條 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
(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劃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三個月後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派其他單位試用亦或解僱,應附試用考核表,註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准。延長試用,不得超過三個月。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二)平時考核
1.各級主管對於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嚴正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主管人事人員,對於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於請假記錄簿內,並提供考核的參考。
(三)年中考核
於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終考核
1.員工於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一次;
2.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的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密送復審。
第二條 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加考核。
(一)試用人員;
(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第四條 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的姓名,免列於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年中、年終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並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條 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級。
第七條 年中、年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第八條 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
第九條 年中、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
(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第十條 年終獎金的加發與減發。
(一)本公司員工於考核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年終獎金:
1.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天;
2.記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天;
3.記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個月;
4.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年終獎金。
(二)本公司員工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終獎金。
1.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規定滿一星期者,減發20%,滿二星期者,減發40%,滿三星期者減發60%;
2.記過一次減發20%;
3.記大過一次減發60%;
4.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過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終獎金。
第十一條 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 獎懲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勵」或「功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協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務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 員工的獎勵,以嘉獎三次等於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等於記大功一次。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僱」、「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僱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務,挪用公款,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准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於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應予告誡事項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四條 員工的懲處,警告3次等於記過1次,記過3次等於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僱。
人事管理工作事項責權劃分表
工作事項 責權劃分
項目 細 目 部門經理 人事部經 理 主管領導 總裁 董事長 備 注
機構 1.總公司各部室定編 △ △ 口 口 ◇
編制 2.各部室改變編制 △ 口 口 口 ◇
1.編制內試用 △ 口 ◇ O O
聘 2.編制內轉正定級 △ 口 口 ◇ O
3.編制內正式調進 △ 口 口 口 ◇
用 4.編制外聘用 △ 口 口 口 ◇ 應先申請擴編
5.短期員工聘用 △ 口 ◇ O O
1.一般職員公司系統內調動 △ 口 口 ◇ O
調 2.中高層人員公司系統內調動 口 口 ◇
動 3.一般職員調出本公司系統 口 口 ◇ O 當事人提出調動申清
4.中高層人員調出本公司系統 口 口 口 ◇ 當事人提出調動申請
考 1.一般職員考核 △ 口 ◇ O O
2.中層管理人員定期考核 口 口 ◇ O
核 3.高層管理人員 △ ◇
辭 1.一般職員 △ 口 口 ◇ O
2.中層管理人員 口 口 口 ◇
退 3.高層管理人員 口 ◇
工 1.工資體系修訂,調資時間 口 △ 口 ◇
資 2.一般職員工資定級 △ 口 口 ◇ O
調整 3.中層管理人員工資定級 △ △ 口 ◇
4.高層管理人員工資定級 口 口 ◇
獎 1.記嘉獎、記警告 △ 口 ◇ ◇ O
2.記功、記過 △ 口 口 ◇ ◇
罰 3.升級、降級 △ △ △ 口 ◇
符號說明: △擬定 口審核 ◇批准 O備案
❽ 現在這工作我很不想干,辭職還要一個月。我不想聽他的命令甚至想直接說,我現在不想做
不幹就不幹吧有什麼大不了,只是工資拿不到吧,為什麼不幹呢,只因不想聽命令,那你覺得自己有沒有本事不聽別人命令,人不是一下就成功了,都是一步一個腳印走過來了,吃盡了苦頭,才能取成功的,出人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