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宏觀管理經濟的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怎麼區分 如 今年10月,深圳等地政府紛紛出台了「限購令」
1、政府宏觀管理經濟的手段一共三種: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
2、要區分應該把這三種都區分開。
3、三者有著嚴格意義的區別:
第一,含義不同。經濟手段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而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措施。法律手段是國家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
行政手段則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定等行政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
第二,內容不同。經濟手段包括經濟計劃和經濟政策。經濟政策是指政府指導和影響經濟活動所規定並付諸實施的一切准則和措施,它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信貸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價格政策、匯率政策、稅收政策等。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法律監督。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指標、行政規章制度和條例。
第三,任務不同。經濟手段的任務在於合理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經濟預測,總量調控、重大結構調整和生產力的合理布局規劃等;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則主要是規范生產經營者的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調節國家企業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第四,調控范圍不同。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節市場上經濟活動主體的一切經濟活動;行政手段的運用要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和限度內。比如,在生產領域,對一些不符合國家投資結構政策和技術政策要求的產品要用行政加以干預;在社會分配領域要側重國民收入再分配,以實現社會公平;在交換領域,政府要運用行政手段強制人們遵守市場規則,以保證市場公平競爭;在消費領域則著重調節社會消費基金總額,如工資總額,社會集團購買力等,防止消費基金增長過快。
第五,特點不同。經濟手段具有戰略性、宏觀性、指導性和間接性、滯後性的特點。經濟手段包括價格、稅收、信貸、利率、匯率等經濟杠桿,經濟手段一般不是直接作用於經濟活動主體,而是通過物質利益誘導的方式間接地對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產生影響,經濟調節效果不能很快體現出來,而是經過一段時間後才能體現出來。法律手段對經濟主體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嚴格的強制性,對經濟運行的調節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明確的規定性。
與經濟手段相比,行政手段具有以下特點:A、強制性。指示、命令、規定一經發布,所有的經濟活動主體就必須執行,不能自由選擇。B 、直接性。運用行政手段可以直接作用於調節對象,這不象經濟手段要通過一系列經濟機制才能作用於調節對象。C、 快速性。
第六,執行的主體不同。執行經濟手段的主體有立法、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手段的國家機關有立法、司法、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則是執行行政手段的唯一機關。
第七,地位不同。宏觀調控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
第八,作用不同。經濟手段最終通過市場機制來起作用。行政手段的使用一般不通過市場機制起作用,其次,當市場經濟運行出現意外情況時,國家可以運用行政手段在比較短的時間內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解決重大經濟問題。
第九發展趨勢不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宏觀調控中的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將不斷得到強化,而行政手段則逐步趨向縮減(但不會最終消失)。
4、 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顯著差別於:
(1)經濟手段一般是間接調節;
(2)行政手段一般是直接調節,並具有強制性。行政手段是國家通過行政機構,採取行政命令、指標、指示、規定、查封、扣押、檢查、監督、審批、行政許可等行政措施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而且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里都涉及到了價格問題,不太容易理解。如果價格的調整是為了調節市場供求關系,則是經濟手段,如提高糧價、降低農葯、化肥價格以保護農民種糧的積極性,提高水價以促使人們節約用水等;如材料側指調整價格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則是行政手段,如公共交通、通訊、電價、水價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核准確定,則屬於行政手段。
5、在做題時一定要注意習題中設定的情景,以電價為例,若材料中說電的價格調整必須要經國家在關部門核准確定體現的就是行政手段,若材料中說國家提高了用電高峰期的電價以應對電力緊張則體現的是經濟手段。
6、本題中提到的深圳政府出台政策,即限購令,它是行政命令,顯然使用的是行政手段。
(1)法律手段是國家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行政手段則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定等行政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
(2)行政手段的使用一般不通過市場機制起作用,且直接作用於被調節對象,行政手段是由國家掌握和控制,體現著國家統一意志和行為。
㈡ 行政命令是否可以提起復議
法律分析:行政命令可以提起復議。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命令是屬於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對行政命令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㈢ 環境保護行政命令的主要形式
環境保護行政命令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
1.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主要指國家和地方各級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行政法規所賦予的組織和指揮權力,制定方針、政策,建立法規、頒布標准,進行監督協調,對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實施行政決策和管理。主要包括環境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級政府機關報告本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對貫徹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組織制定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政策、工作計劃和環境規劃,並把這些計劃和規劃報請政府審批,使之具有行政法規效力;運用行政權力對某些區域採取特定指施,如劃分自然保護區,重點污染防治區,環境保護特區等;對一些污染嚴重的工業、交通、企業要求限期治理,甚至勒令其關、停、並、轉、遷;對易產生污染的工程設施和項目,採取行政制約的方法,如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書,審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三同時」設計方案,發放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各種許可證,審批有毒有害化學品的生產、進口和使用;管理珍稀動植物物種及其產品的出口、貿易事宜;對重點城市、地區、水域的防治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或技術幫助等。
2.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環境管理的一種強制性手段,依法管理環境是控制並消除污染,保障自然資源合理利用,並維護生態平衡的重要措施。環境管理一方面要塞立法,把國家對環境保護的要求、作法,全部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強制執行;另一方面還要靠執法。環境管理部門要協助和配合司法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犯罪行為進行斗爭,協助仲裁;按照環境法規、環境標准來處理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問題,對嚴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提起公訴,甚至追究法律責任;也可依據環境法規對危害人民健康、財產,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個人或單位給予批評、警告、罰款或責令賠償損失等。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從中央到地方頒布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由國家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規和其他部門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等所組成的環境保護法體系。
3.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是指利用價值規律,運用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杠桿,控制生產者在資源開發中的行為,以便跟制損害環境的社會經濟活動,獎勵積極治理污染的單位,促進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充分發揮價值規律在環境管理朗杠桿作用。共方法主要包括各級環境管理部門對積極防治環境污染而在經濟上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發放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對誹放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單位,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排污費;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對排放污染物損害人群健康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排污單位,責令對受害者賠償損失;對積極開展「三廢」綜合利用、減少排污量的企業給予減免稅和利潤留成的獎勵;推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征稅制度等。
4.技術手段
技術手段是指藉助那些既能提高生產牢,又能把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控制到最小限度的技術以及先進的污染治理技術等來達到保護環境目的的手段。運用技術手段,實現環境管理的科學化,包括制定環境質量標准;通過環境監測、環境統計方法,根據環境監潮資料以及有關的其他資料對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污染狀況進行調查;編寫環境報告書和環境公報;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交流推廣元污染、少污染的清潔生產工藝及先進治理技術;組織環境科研成果和環境科技情報的交流等。許多環境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都涉及到許多科學技術問題,所以環境問題解決的好壞,在極大程度上取決於科學技術。沒有先進的科學技術,就不能及時發現環境問題,而且即使發現了,也難以控制。例如,興建大型工程、因湖造田、施用化肥和農葯,常常會產生負的環境效應,就說明人類沒有掌握足夠的知識,沒有科學地預見到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反作用。
5.宣傳教育手段
宣傳教育是環境管理不可缺少的手段。環境宣傳既是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又是一種思想動員。通過報刊、雜志、電影、電視、廣播、展覽、專題講座、文藝演出等各種文化形式廣泛宣傳,使公眾了解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和內容,提高全民族的環境意識,激發公民保護環境的熱情和積極性,把保護環境、熱愛大自然、保護大自然變成自覺行動,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從而制止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環境教育可以通過專業的環境教育培養各種環境保護的專門人才,提高環境保護人員的業務水平;還可以通過基礎的和社會的環境教育提高社會公民的環境意識,來實現科學管理環境以及提倡社會監督的環境管理措施。例如,把環境教育納入國家教育體系,從幼兒園、中小學抓起加強基礎教育,搞好成人數育以及對各高校非環境專業學生普及環境保護基礎知識等。
㈣ 行政行為和行政命令區別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為,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包含了下列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職責要素。
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行政命令: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強制力,它包括兩類:一類是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作為的命令,如命令納稅、命令外國人出境;另一類是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的不作為的命令,稱作為禁(止)令,如因修建馬路禁止通行,禁止攜帶危險品的旅客上車等。
從實質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只存在於行政處理行為之中,與行政檢查、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執行相聯系,並且相互銜接。它的特徵是:①行政命令由有權發布命令的行政主體作出;②行政命令屬於行政主體的一種處理行為,表現為要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③行政命令是要相對人履行一定的義務,而不是賦予相對人一定的權利;④行政命令是為相對人設定的行為規則,屬於具體規則,表現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規范;⑤相對人違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體對它的制裁;⑥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職權作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命令還有一個特徵,即相對人不服行政命令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只能通過申請途徑解決。這和行政決定不同,相對人如不服行政決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直至行政訴訟。(應區別抽象行政命令與具體行政命令)
㈤ 行政命令是法律文件嗎能舉個例子嗎,它和行政法規有什麼區別
行政命令不是法律文件,是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必須怎麼做或者不準做什麼的意思。行政命令具有強制力。如命令納稅、命令某一路段禁止通行等。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二者之間的區別是,行政法規是行政命令的依據,行政命令是各級政府或部門將行政法規在具體管理活動中的運用實施和落實。
㈥ 行政命令是具體行政行為嗎
法律分析:是,行政命令有具體的對象,有具體的內容要求。所以說是具體行政行為而非抽象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四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㈦ 德國政府為什麼在金融危機中刺激政策出手晚,退出早,錢雖不少,卻用的十分謹慎呢
二、德國經濟救援行動的基本原則 目前,金融危機還遠未結束,世界經濟形勢隨時面臨進一步惡化的可能,因此,現在來評判德國在金融危機中經濟救援行動的成敗還為時太早。然而,在世界各國政府均缺乏成熟的理論指導的背景下,對德國已經採取的經濟救援行動進行階段性總結,提煉出其救市中遵循的幾條基本原則,這對於指導我們下一步的經濟救援行動卻依然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們認為,德國在採取經濟救援行動的時候,主要遵從了四條基本准則。 1. 政府有限參與的原則 德國政府在採取經濟刺激的時候,嚴格規定自身的投入規模、行為邊界和時間長度,避免政府對市場的過度干預。德國認為,經濟的復甦主要應依靠經濟自動穩定器發揮的作用,而政府幹預經濟僅僅是一種反周期的短期調節,以減少經濟波動的過大破壞性,因此,政府在實施經濟刺激時必須要考慮自身行動的必要性,不必要的干涉會造成很大的破壞性,而不是促進經濟恢復。 (1)從投入規模來看,德國到目前為止採取了兩套經濟刺激計劃。第一套的規模為320億歐元。第二套的規模為500億歐元,而其中用於分配到各州進行公共投資的規模僅僅為100億。這一規模是非常小的,遠遠小於美國的12.8萬億美元,也小於中國的4萬億人民幣。然而,德國認為這一投資規模只要應用恰當是可以起到拉動經濟的效果的,而過多的投資只會擾亂市場秩序。 (2)從行為邊界來看,德國在分配用於刺激經濟的公共投資資金的時候,嚴格限定了公共投資資金的使用范圍,規定公共投資資金只能用於兩個方向。一是教育,包括建設和改造學校和非學校的培訓機構,並且規定用於教育的投資不得低於整個投資的65%;二是基礎設施投資,包括修建醫院、地方道路建設、農村基礎設施改善、鋪設寬頻線路等,但不能用於修建地鐵。國家對公共投資資金投向進行嚴格規定能夠避免地方政府對公共投資資金的濫用,減少對私人投資的「擠出效應」。 (3)從時間范圍來看,德國從實施經濟救援行動的一開始就強調國家干預經濟的行為只能用於短期的經濟刺激,而不能無限期的延續,因此嚴格規定了各項行動的期限。例如,德國規定,所有的公共投資項目都要在2010年以前結束,包括項目費用的結算都要完成;實施短時工資的期限為18個月,最晚要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等等。 2. 維護市場機制的原則 德國政府在實施經濟援助行動的時候,十分注意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往往通過設計出一種能夠引導市場主體行為的制度,然後由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場個體進行微觀決策,從而實現政策目標,而不是直接參與市場活動,破壞市場機制。也就是講,盡量實現「政府搭私人便車」,而不是「私人搭政府便車」。德國政府的這一原則體現在經濟救援行動的方方面面。 (1)德國已經投入和計劃投入的經濟刺激計劃的規模大概為820億歐元,而這820億歐元投入主要是通過舊換新的汽車置換補貼計劃、短時工作等方式實現,而盡量減少政府的直接投資。這是因為在舊換新的汽車置換補貼計劃、短時工作等方式中,市場機制依然是資源配置的基礎手段,市場中的交易決策仍然是由市場中的微觀主體做出的,政府做的僅僅是在此基礎上調整了某些具體的利益機制。相反,在政府直接投資中,市場不再是資源配置的基礎手段,政府利用行政命令代替了市場機制,直接進行了資源分配的決策。 (2)德國政府在救助銀行的時候,雖然規定銀行不可以自己提出國家救助的申請,而是需要由國家從宏觀上進行權衡選擇,但是卻規定銀行可以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國家救助,國家的救助並不是無償的,而是要與一系列市場化的苛刻條件相聯系。例如前文提到的對於接受國家資本金救助的銀行,銀行必須接受在6個月之內償還並支付10%的利息等多項條件,德國還規定銀行必須要繳納風險承擔費,而風險承擔費用的高低取決於國家所承擔風險的程度。總之,接受政府救助的銀行必須要承擔比較高的代價,這就有效的避免了國家救助政策的濫用,保證國家有限的資源能夠被用到最迫切需要的企業。 3. 遵循現有政策框架的原則 德國政府在實施經濟刺激計劃的時候,更多是在現有的政策、法律框架之內,增加某些政策措施的力度,從而達到刺激經濟的效果,而不是重新制定新的政策,設立新的項目,採取新的措施。 (1)德國在制定經濟刺激計劃的時候,往往傾向於採取過去已有的、比較成熟的調控手段,而不是設計新的調控手段。例如,在金融危機中,德國針對開工不足的企業採取了短時工作的勞動促進政策,有效的減少了失業,為企業保留了人才。事實上,短時工作政策並不是德國針對金融危機制定出來的,而是過去很早就有的、比較成熟的調控手段。在金融危機下,國家加大了短時工作政策的力度僅僅是指放寬了企業申請實施短時工作的條件、簡化了申請手續,並且在國家和企業共同承擔的保險費用中減少企業承擔的比例。採取比較成熟的調控手段的一個最直接的好處就是減少了政策出台所需要的時間,並且降低了政策的風險。 (2)德國在分配有限的、用於刺激經濟的公共投資資金的時候,不是重新建立分配原則,而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繼續按照過去一直沿用的原則分配資源。這一分配原則是由很多經濟學家共同確定的,通過GDP、人口數量等因子計算出來一個系數,長期以來一直作為聯邦政府在不同州之間分配資源的原則,早就已經得到了各州的廣泛認同。這樣就有效的避免了各州之間爭奪資源的狀況出現。 (3)德國對於分配到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用於進行直接投資的資金,原則上規定這筆資金不能用於設立新項目,而僅僅是可以用於對已經設立的項目進行補充投資。或者,很多項目投資計劃早就有了,現在藉助經濟刺激計劃來更好的完成。例如,這筆資金不可以被用於建立新的學校,但是可以用於已經建立起來的學校的餐廳改造、信息網路建設等。再如,德國明確規定公共投資資金不可以用於修建地鐵。這樣的好處就是能夠減少各地區的重復建設,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避免因為金融危機而建設過多的學校、體育場館、地鐵等基礎設施,付出了巨大的建設成本和維護成本,在金融危機過後卻得不到充分利用。 4. 強調政策及時性的原則 德國在實施經濟救援行動的時候,十分強調政策的及時性,認為國家在刺激經濟的時候,往往容易出現動作過慢的問題,以至於當經濟刺激政策開始發揮作用的時候,經濟已經實現了自我恢復,此時的經濟刺激政策非但不會對經濟有利,反而會干擾經濟的增長。遲到的經濟刺激政策非但不會有助於經濟走出蕭條,反而導致經濟自我復甦以後,出現一輪新的經濟過熱。 (1)雖然德國在2008年11月份才正式出台的第一套經濟刺激計劃,並且直到2008年12月份才獲得通過並正式開始實施,距離雷曼兄弟的破產已經有2個多月的時間,嚴重滯後於經濟形勢的變化,這也與德國政府一貫的經濟理念和歐盟的經濟協商機制有關,但是,隨著經濟形勢的進一步惡化,德國第二套經濟刺激計劃的出台非常迅速,在2009年2月13日通過,當月開始實施,並計劃在2010年結束。這在德國來講已經屬於非常高效率了,反映了德國政府對經濟刺激行動速度的追求。 (2)德國在經濟刺激計劃中,十分注重簡化手續,提高行政效率,加快項目審批速度。例如,德國規定,在公共投資資金的使用上,小型項目不需要公開的招投標,目的是讓中小企業能夠參與進來;在規劃方面,也不需要提供詳細的規劃資料,只要有大概的規劃資料就可以了,從而使經濟刺激計劃能夠加速。再如,在實施短期工作的申請方面,德國規定,企業僅僅需要填寫一個簡單的表格,證明任務量的減少並說明原因即可。在聯邦勞動局批准以後,企業在下個月就可以按照短時工作的制度發放工資,應當由國家支付的部分先由企業墊付,勞動局在3個周之內會將企業墊付的錢返給企業。
㈧ 行政決定和行政命令的區別
我覺得有以下區別:
行政決定一般以行政機關的名義發布,而行政命令一般以行政首長的名義發布。
*********
行政決定可以針對行政機關內部,也可以針對相對人發布。
而行政命令一般是針對相對人的。
㈨ 「行政命令」是法律行為還是法律事件
張文顯編的《法理學》將法律事實以是否以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分為法律行為與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規范規定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亡的客觀事實。
法律行為是指人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的效應、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命令顯然是由享有行政立法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這里的行政機關是上述法律行為概念中所指的人的范疇,而顯然行政命令是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並且能夠產生法律效果,所以我認為行政命令是法律行為。
以上論斷是我根據張文顯老師編的《法理學》作出的,如果與其它文獻由出入,請諒解。
㈩ 省政府的行政命令從某日開始不允許審批企業,合法嗎
政府發布行政命令是很慎重的,一般要開展調查、摸清情況、分析研究、集體討論後才能決定,會充分考慮好行政命令的法律支撐依據,特別是省級政府,程序會更加嚴謹、慎重。
如果確實有證據證明其發布的行政命令與法律有抵觸的現象,可以申請撤銷或向上一級政府反映,如果侵犯了個人利益,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