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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原則屬於命令性規范嗎

發布時間:2022-05-28 20:38:38

『壹』 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依據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規則內容規定的不同,可將法律規則分為授權性規則與義務性規則。

1、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可為或不可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其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規則。授權性規則可以分為職權性規則和權利性規則。

(1)職權性規則,是規定國家機關職權的規則。國家機關的職權,對於國家機關而言,既是其權利(職權),也是其義務(職責),必須行使和履行。

(2)權利性規則,是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的規則,此種權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般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2、義務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應為或勿為一定行為的規則。義務性規則可分為命令性規則和禁止性規則。

(1)命令性規則,是規定人們應為一定行為的規則;

(2)禁止性規則,是規定人們勿為一定行為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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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則是指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於人們行為或活動的命令、允許和禁止的一種規范。法律規則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規范(法律規范可以分為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中國法學對法律規范和法律規則一般不作區分,可以通用。

在中國法學中,法律規范通常有兩種用法,一是廣義的法律規范,指稱法律,它包括法律原則,法律概念,法律技術性規定和法律規范四個要素。一是狹義上的法律規范,指稱法律上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為規則,因此它排除了非規范性法律要素。

法律規則的結構形式: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假定條件是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包括適用條件和主體行為條件;

行為模式即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為(授權)模式、應為(義務)模式和勿為模式;法律後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後果和否定的後果。

網路-法律規則

『貳』 什麼是迴避原則

迴避原則是指公證員不能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迴避原則是為了保證公證事務得到公正處理而設計的一種制度。

確定迴避原則,一方面可以防止公證員對公證事項先人為主,枉法公證,作出不公正的公證; 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當事人以及其他人員對公證事項產生懷疑和非議。

公證活動中確立迴避原則對於消除當事人的顧慮,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證機構的獨立性以及社會聲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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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者或執業的公正性,對由於某種原因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或者執業的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和業務迴避的一種制度。

已有《國家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會計人員迴避制度做出了具體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叄』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都是這一原則的延伸。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於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

合法行政原則,在結構上包括兩個方面:

1.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行政機關違反法律作出的規定和決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行政機關不積極執行和實施法律規定的義務,就將構成不作為違法。

2.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活動,即「無法律無行政」。沒有法律根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義務的決定。否則,就將構成行政違法。

(二)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是指行政行為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其核心含義,是行政裁量決定應當具有理性基礎,禁止行政決定的武斷專橫和隨意。它要求行政行為符合法律的目的,具有合理的動機,考慮相關因素,符合正當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義要求。

行政合理性涉及到行政裁量權。行政裁量權包括三個方面:種類裁量權、幅度裁量權、程度裁量權。

合法行政原則與合理行政原則之間的關系:合法行政原則與合理行政原則都是行政行為應當同時遵循的原則。從廣義上講,合理行政原則也屬於合法行政原則。我們只是在合法行政原則的基礎上探討合理行政原則,也就是說,行政行為應當首先要合法,然後再合理。所以,行政機關的行為包括三種狀況:(1)合法、合理。(2)合法、不合理。(3)不合法、不合理。不存在「合理、不合法」的狀況。

例1:某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范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決定出台一項新舉措,由交通管理部門向市民發布通告,凡自行攝錄下機動車輛違章行駛、停放的照片、錄像資料,送經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被採用並在當地電視台播出的,一律獎勵人民幣200元—300元。此舉使許多市民踴躍參與,積極舉報違章車輛,當地的交通秩序一時間明顯好轉,市民滿意。新聞報道後,省內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來取經、學習。但與此同時,也發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違章駕車者去往不願被別人知道的地方,電視台將車輛及背景播出後,引起家庭關系、同事關系緊張,甚至影響了當事人此後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車人以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把電視台、交管部門告上法庭的;有違章司機被單位開除,認為是交管部門超范圍行使權力引起的;有搶拍者被違章車輛故意撞傷後,向交管部門索賠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駕車人索要高額「保密費」的,等等。報刊將上述新聞披露後,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舉措引起了社會不同看法和較大爭議。

問題:請談談你對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認識。(注意:不能僅就此舉引發的一些問題、個案談具體適用法律的意見)

講解:本題考點是合法行政與合理行政的關系。本案是一個真實的案例,「某市」為廣州市。廣州市出台的治理交通秩序的新舉措,是一個抽象行政行為,內容是懸賞舉報。據此,廣州市交通管理部門對舉報交通違章者進行獎勵,對交通違章者進行處罰和曝光。這就涉及到廣州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

但是,本題沒有標准答案,因為缺少合法性判斷的條件。交通新舉措是否合乎上位法的規定,題目中並沒有予以說明。所以,考生可以自己作出判斷。合理性問題同樣需要考生的衡量,因為題目中列舉了交通新舉措的利與弊。如果認為利大於弊,則是合理的,反之則是不合理。所以答案有三種可能性:(1)合法、合理;(2)合法、不合理;(3)不合法、不合理,這些都屬於正確答案。但是,不存在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形,因為只有對合法行為,我們才討論其合理性問題。

(三)程序正當原則

1.行政公開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

2.公眾參與原則。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和決定,尤其是作出對公民不利的決定,應當聽取公民的意見。

3.迴避原則。行政機關履行職責,與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四)高效便民原則

1.行政效率原則。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禁止不作為或不完全作為。遵守法定時限,禁止不合理延遲。

2.便利當事人原則。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增加當事人的程序負擔,是行政侵權行為。

(五)誠實守信原則

1.行政信息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

2.保護公民信賴利益原則。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要對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六)權責一致原則

1.行政效能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

2.行政責任原則。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據報道,在城市建設中,有的政府部門發出有關土地使用的許可證照後,因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廢止,或城市規劃修改等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許可。也曾有個別地方的政府部門在頒發土地使用證照過程中確有審查不嚴的問題,為彌補過錯過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為由收回已生效的許可;或為了以更高價位將土地出讓給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為由收回已生效的許可。

『肆』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以下幾個:合法行政原則、合理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高效便民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和權責統一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一原則的延伸。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於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
二、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定應當具有理性,屬於實質行政法治的范疇,尤其適用於裁量性行政活動。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決定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與適當,並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

三、程序正當原則
程序正當是當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則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幾個原則:第一,行政公開原則。

四、高效便民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則。基本內容有二:首先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禁止不作為或者不完全作為;其次是遵守法定時限,禁止超越法定時限或者不合理延遲。
五、誠實守信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無論是向普通公眾公布的信息,還是向特定人或者組織提供的信息,行政機關都應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六、權責統一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責任原則。

『伍』 公務員考試迴避原則

你好,迴避原則主要見公務員法第68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根據你的情況,你和你的阿姨(母親的妹妹)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因此你的姨父和你算是近姻親的關系(旁系血親的配偶),因為你的姨父是科級幹部(據你所稱應該是領導職務),當然和你是上下級的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是需要迴避的,因此你是不能報考市環保局的。
樓上的觀點不敢苟同,就算不是領導職務,也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總而言之肯定是要迴避的

『陸』 浙江師范大學2016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重點

第一章
一、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淵源主要包括:
1、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
2、 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3、 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各個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規章。
4、 省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5、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和法規。
7、 經濟特區制定的法規。
8、 軍事委員會的軍事法規。

二、 法律的分類
1、 國內法和國際法
2、 根本法和普通法
3、 一般法和特別法
4、 實體法和程序法
5、 成文法和習慣法
其它分類:
1、 公法和私法
2、 衡平法和普通法
3、 聯邦法和聯邦成員法
三、 法律的歷史類型
按照法律的階級本質及其建立的經濟基礎不同劃分可分為:
1、 奴隸制類型的法律
2、 封建制類型的法律
3、 資本主義類型的法律
4、 社會主義類型的法律
前三者為私有制社會或剝削者類型的法律,後一類稱為公有制社會的法律。

四、 法系
是按照法律的歷史傳統或者某種共性對於法律的一種分類。
民法系、普通法系
前者是羅馬法為基礎
後者是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社會主義法系
對世界影響最大的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律傳統

五、 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指由在一個國家裡,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標准劃分的同類規范法律文件所組成的法律部門而構成的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即部門法體系。

六、 部門法與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和規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規范是構成法律的最基本細胞。法律部門是由一個個規范性法律文件構成的,而規范性法律文件是由法律規范構成的,沒有法律規范就不會有規范性法律文件,也就不會有法律部門。

七、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或基本結構
1、 憲法
2、 行政法
3、 民法和婚姻家庭法
4、 經濟法
5、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
6、 軍事法
7、 環境法
8、 刑法
9、 訴訟程序法
八、法律的特徵
1、 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
2、 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范
3、 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行為規范
4、 法律是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九、法律規范
法律規范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
行為模式就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准和方向一般分三種情況
1、 可以這樣行為,稱為授權性規范
2、 必須這樣,稱為命令性規范
3、 不許這樣,稱為禁止性規范
法律後果指行為人的具有意義的行為在法律上所應承受的結果,分為兩種
1、 肯定性法律後果
2、 否定性法律後果

十、法律產生的過程
隨著階級的出現,原始社會的習慣逐漸滲入了階級性,隨著國家的逐漸形成習慣就演變成習慣法,習慣法最後演變成成文法。

十一、法律與原始規范的區別
1、 形成
2、 意志的體現和維護的對象
3、 目的
4、 范圍
5、 執行方式

十二、法律的本質
階級性是法律的一個根本屬性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 法律根源於社會物質生活關系
3、 上層建築中的其他現象對法律的影響
十三、法律的規范作用
1、 指引作用
2、 教育作用
3、 評價作用
4、 預測作用
5、 強製作用
十四、法律與經濟
1、 經濟決定法律,法律是由特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的
2、 法律服務經濟,法律被制定後,不是消極的,而是積極服務於自己的經濟基礎。

十五、社會主義法律和黨政策的異同
社會主義法律和黨的政策雖然聯系緊密、相輔相成、但是它們畢竟是兩種社會規范,各自有各自的特點和作用,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1、 法律是國家制定認可的,是國家主張的,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
2、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並具有普遍約束力。
3、 法律是由憲法、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形式表現的。
4、 法律規定的內容比較具體、明確和詳盡。
5、 法律比較穩定。

十六、社會主義法律與黨的政策的關系
黨的政策是制定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依據,同時社會主義法律的實施要以黨的政策為指導。黨的政策和貫徹也要符合社會主義法律的要求,兩個都是治理國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重視政策的作用,也要重視法律的作用,要執行政策也要執行法律。

十七、法律與科技
兩者是一種互動的關系
1、 科技進步促進法律的發展
2、 法律的發展保障科技的進步

十八、精神文明是法律產生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法制建設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體現和保障

十九、道德的概念與特點
道德是指人們關於善與惡、美與丑、正義與邪惡、光榮與恥辱、誠實與虛偽等觀點和規范的總,它由人們內心信念、社會輿論、習俗和一般社會力量來保證其存在和起作用。道德具有歷史性、階級性、繼承性等特點。

二十、社會主義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的異同(簡)
本質上是一致的都能是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產物,都愛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制約,反映和作用於社會主義經濟基礎。雙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規范

二十一、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規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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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相互作用
有密切關系,它們相互聯、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相互作用、相輔相成。
1、 社會主義法律在培養人們的社會主義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
2、 社會主義道德是健全法制、厲行法治的重要因素。

二十三、法制一詞的一般理解
1、 是指法律的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
2、 是動態意義上的法制,即指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也包括法制宣傳教育在內。
3、 是指「依法辦事」的原則,即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十四、依法治國方略的意義
1、 只有堅持依法治國方略才能夠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障黨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綱領的實現。
2、 只有堅持依法治國方略才能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黨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綱領的實現。
3、 只有堅持依法治國方略才能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文化事業,保障黨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綱領的實現。

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十五、社會主義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點
國家機關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創制、認可、修改和廢止法律以及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特點:
1、 它是社會主義國家機關的專門活動,是國家機關實施職能的活動。
2、 它是社會主義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二十六、法律的溯及力,亦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法律頒布施行後,對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即有無約束力的問題。
如有則該項法律有溯及力如無則無。我國採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二十七、正式解釋
又稱權解釋、法定解釋、官方解釋,是由受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法律進行的解釋,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我國主要有: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

二十八、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有:物、行為和精神財富。
物:法律關系中能夠作為財產權對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質財富。
行為:指人們的某種活動,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
精神財富:指人們從事智力活動所取得的成果。

二十九、廣義的法律監督體系
1、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2、 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
3、 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4、 社會性的監督
5、 中國共產黨的監督

第二章
我國的基本制度
我國的國體-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我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一、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1、 選舉權的平等性
2、 選舉權的普遍性
3、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
4、 秘密投票的原則
5、 從物質和法律上保障選民的選舉權利
6、 代表對選民和原選舉單位負責,並受其監督。
二、我國的經濟制度
1、 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即全民所有制、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2、 非公有制經濟,我國經濟結構的重要成分和組成部分。
3、 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按照該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

三、公民和人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簡)
公民主要是個法律概念,而人民主要是一個政治概念;公民可以和外國人和法人相區別,而人民則與敵人對稱;公民的范圍比人民更廣;公民一般是個體概念,而人民是集合或群體概念;人民的概念在不同國家不同歷史內涵不同,而公民的內涵相對穩定。

四、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力
1、 政治權力和自由
2、 宗教信仰自由
3、 人身自由權利
4、 社會經濟權力
5、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6、 特定人的權力
7、 監督權利

五、我國公民基本權力和義務的特點
1、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2、 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3、 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
4、 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一致性

七、 公民應該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1、 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統一原則
2、 不容許濫用權利
3、 要自覺履行義務

八、我國的國家機構體系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3、 國務院
4、 中央軍事委員會
5、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7、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前者是我國的審判機關,後者是法律監督機關
八、 我國憲法實施的保障
1、 政治保障
2、 法律保障
3、 組織保障
4、 群眾保障
第三章
一、政法的任務和作用
保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正確、合法、有效地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防止越權濫用權力現象的發生;通過行政法制監督,追究違法者的行政責任,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國家公務員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識,促進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

二、行政法律的特徵
1、 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有一個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少數情況下是行政機關內部的某些行政機構授權的某些社會組織。
2、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3、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都是是由行政法律規范預先規定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4、 行政法律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管理職能過程中產生的,或者是與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管理職能有關。

四、行政行為的分類
1、 行政立法行為和具體行為
2、 羈束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
3、 要式行為和非要是行為
4、 依職權的行為和被動行政行為

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 行政合法性原則
2、 行政合理性原則
3、 行政應急性原則

六、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1、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2、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3、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 兩審終審制
5、 公開審判
6、 迴避原則
7、 合議制原則
8、 訴訟以民族語言文字進行
9、 人民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七、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特徵
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
特徵:
1、 客觀性
2、 關聯性
3、 合法性

第四章
一、 法的分類
1、 關於國家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
2、 關於規范市場主體性方面的法律
3、 關於規范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
4、 關於勞動、社會保障的法律

二、 有企業的經營權
1、 生產經營決策權
2、 物資選購權
3、 產品銷售權
4、 產品、勞務定價權
5、 人事管理權
6、 留用資金使用權
7、 資產依法處置權
8、 聯營兼並權
9、 工資、獎金分配權
10、 進出口權
11、 拒絕攤派權
12、 投資決策權
13、 勞動用工權
14、 機構設置權

三、 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
1、 侵犯他人商標權以及其他假冒仿冒行為
2、 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
3、 濫用行政權力行為
4、 商業賄賂行為
5、 虛假宣傳行為
6、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7、 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8、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產品的行為
9、 不下當有獎銷售行為
10、 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11、 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四、 所得稅法規定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是:
1、 工資、薪金所得
2、 個體工商戶的生間、經營所得
3、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4、 勞務報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許權使用所得
7、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 財產租賃所得
9、 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五、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1、 公民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的原則
2、 按勞分配的原則
3、 男女平等原則
4、 勞動者民主管理原則

六、勞動者的權力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七、勞動合同
1、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
2、 工作內容
3、 勞動和勞動條件
4、 勞動報酬
5、 勞動紀律
6、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九、 環境法
是指調整保護人類生存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關系的法律和總稱。主要包括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

十、 水法
水法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農業用水和航運、環境的需要。

第五章
一、民法的概念
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1、 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
2、 自願、公平、法人合法權益原則
3、 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原則
4、 禁止濫用民事權利原則

三、民事主體
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夥。
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四、公民和民事行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 限制行為能力人
3、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五、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

六、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 有效民事行為,是指具備《通則》規定的必備條件的民事行為
2、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不具備我國《通則》規定和條件的民事行為
3、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實、違背自願原則所為的民事行為。

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代理是某人依據本有的委託或者法律規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指定,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直接由本人承受的制度
特點:1、代理人必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獨立作出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八、代理關系的消滅
委託代理終止:
1、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4、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九、財產所有權的概念
是指所有人貪污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十、所有權的取得的兩種方式
1、 原始取得,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一定的法律事實,財產所有權第一次產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和意志為根據,而直接取得所有權
2、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指所有人通過某種法律得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的所有權

十一、債的概念與特徵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錄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1、 債的關系當事人都是特定的
2、 債的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知道產權和行為
3、 債權和實現必須依靠義務人履行義務和行為
4、 債可以因合法行為而發生。也可因不法行為而發生

十二、債的發生根據
1、 合同之債
2、 侵權行為之債
3、 不當得利之債
4、 無因管理之債
5、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之債
十三、債的擔保
1、 保證、
2、 抵押
3、 定金
4、 留置

十四、人身權的種類
1、 人格權,包括姓名權、榮譽權、名譽權、生命權、身體健康權、自由權、肖像權
2、 身份權,包括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利、監護權、公民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身份權、繼承權。

十五、知識產權的特點
1、 它是一種無形財產,即客體是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
2、 它具有雙重的內容,即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
3、 它必須經國家主管機關依法確認才產生,因而不是一種自然權利
4、 它具有專有性,法律規定這種權利只授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這是它的客體獨創性的必然要求
5、 它具有地域性,是一種受地域限制的權利
6、 它具有時間性,只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十六、專利權的客體
是指能夠取得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
包括:1、發明
2、實用新型
3、外觀設計

十七、遺產的范圍
公民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森林、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等

十八、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權利是相等的。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繼承人繼承。
十九、代位繼承
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和晚輩直系親可以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
二十、訴訟為一年的案件
1、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
2、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 延會或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二十一、結婚的必備條件
1、 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 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3、 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十二、禁止結婚的條件
1、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 禁止結婚的疾病

第六章
一、我國刑法的任務
其任務是通過運用刑罰同一切犯罪作斗爭從而達到:
1、 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 保衛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3、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 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
1、 罪刑法定原則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3、 罪刑相適應原則

三、犯罪的概念和特徵
是指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具有社會危害性並且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1、 犯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2、 犯罪是具有刑法違法性的行為
3、 犯罪是具有刑法懲罰性的行為

四、犯罪的構成
所謂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應當具備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刑法規定犯罪構成的意義在於:
1、 為區分罪與非罪以及此罪與彼罪提供法律標准
2、 為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法律根據
3、 為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包括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的主觀方面

五、正當防衛的定義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六、正當防衛的必要條件
1、 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而實行防衛
2、 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實行防衛
3、 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防衛
4、 必須是針對進行不法侵害行為者本人實行防衛
5、 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七、犯罪進行的狀態
1、 犯罪預備,是指行為人為了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犯罪行為
2、 犯罪未遂,是賴比瑞亞已經羊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為
3、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行為

八、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形式
1、 必須是兩人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 必須是兩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行為
3、 必須是兩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形式可分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的共同犯罪;簡單的共同犯罪和復雜的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

九、共同犯罪的種類
1、 主犯
2、 從犯
3、 脅從犯
4、 教唆犯

刑罰分主刑和附加刑

十、累犯
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在五年內再犯的犯罪分子,
累犯分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一般累犯構成的條件是: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後罪必須是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
特別累犯,是拽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十一、自首和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柒』 政府采購迴避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等。

政府采購中的迴避制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是指采購人員及其相關人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主動請求迴避或者根據當事人供應商的申請,采購主體依法予以替換,由他人履行職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為保證政府采購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的公平和公正,充分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建立了迴避制度。這是我國首次在公共采購領域里提出了迴避的概念。

迴避制度源於司法程序,在行政執法程序中也廣泛運用,但我國的《招標投標法》未對此做出任何規定。政府采購法在總則這一章節里對迴避問題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雖然有了明確的法律規范,但兩年來的實際執行效果並不樂觀。分析其原因,筆者認為,我國的政府采購迴避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現行法律未能清楚界定需要迴避的采購人員。在具體的政府采購過程中,采購項目往往都是由許多工作人員共同來完成的。其中有負責項目和預算審批的,有製作招標采購文件的,有發布采購信息的,有審核供應商資格和采購文件的,等等。在這些過程中,往往有許多相互聯接的環節,知悉采購項目詳情的工作人員有很多,法律所規范的"采購人員"是指經手哪些環節的呢?具體又包括哪些人員呢?法律雖然對需要迴避的"相關人員"進行了羅列,如: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但這種例舉立法一方面沒有對概念的內涵進行闡述,另一方面沒有窮盡必須迴避的人員。況且,也僅僅從外延上說明了"相關人員"。讓人更為遺憾的是,具體負責操辦采購項目,且對采購結果有著重要影響的"采購人員",政府采購法無任何內涵和外延的立法解釋。我們都知道,完成一次政府采購項目有許多環環相扣的鏈,參加競爭的往往也有許多供應商,不論採取那種采購方式,采購人員與供應商一對一進行交易的場合是較少發生的。可見,現行法律沒有全部涵蓋迴避人員。

迴避事由中的"利害關系"至今尚無立法解釋。眾所周知,"利害關系"本身的內涵極其豐富。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現實的社會,始終處於各種利害關系中,離開了這種利害關系,誰都無法生存。因此,每個人所處的社會關系本質上就是利害關系。比如同學、同鄉、師生、戰友、校友、同事、血親、姻親等社會關系,在具體的政府采購活動中,都可能會發生在采購人員和供應商之間。如果將這些社會關系都列為迴避緣由,如果將所有的利害關系都納入迴避緣由,可能導致采購主體中沒有一個符合法律規定的采購人員來經辦采購項目。

由於法律沒有對"利害關系"進行界定,導致許多供應商無法有效提出迴避申請。那麼如何理解采購人員及其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呢?筆者認為,所謂的利害關系,是指對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結果或者成交結果具有直接影響的人員。《政府采購法》在對"利害關系"的內涵進行界定的同時,還應指出"利害關系"的外延,可將我國三大訴訟法中有關"迴避"的法律規定移植到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在確定"利害關系"為迴避前提條件下,進一步詳細列舉迴避的法定情形。

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迴避的受理機關和程序。迴避分為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和指令迴避三種形式。在三種迴避的形式中,由什麼樣的機關來主管,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的相關行政規章都沒有規定。實踐中,迴避的受理機關分別有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以營利為目的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采購人員自行迴避的受理機關一般不會產生異議,通常為其所在單位。指令迴避、相關人員的自行迴避、供應商的申請迴避,這些迴避形式,由什麼樣的機關來決定,迴避的復議申請又該向什麼樣的受理機關提出,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應該明確。此外,筆者認為,法律還應該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活動開始時,采購主體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和迴避申請的期間,當事人必須在此期間提出迴避申請。

現行法律沒有規定采購主體負責人和主管機關負責人的迴避制度。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在政府采購過程中雖經手、承辦具體的采購項目,都能夠或多或少影響采購結果,但對於重大事項往往無權決定,對於預中標或成交結果通常不能起決定作用。而享有權力的又不是"采購人員"和所謂的"相關人員",比如采購主體業務部門負責人、行政首長、主管部門的上司等。這些人員雖不具體操作采購項目,但對政府采購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有著直接的影響,且都是舉足輕重的。從某意義上來說,這些人員的迴避相對於采購人員的迴避顯得更為重要。

此外,在實際的采購活動中,采購主體的預中標、成交結果還需要經過政府采購監督機關的審批。審批機關的承辦人和負責人不是采購人員,不屬於現行法律所規定的迴避情形,但卻直接影響著采購結果。故筆者認為,我國的政府采購法非常有必要建立采購主體負責人和主管機關負責人的迴避制度。

​政府采購 是指各級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公平競爭,由財政部門以直接向供應商付款的方式,從國內、外市場上為政府部門或所屬團體購買貨物、工程和勞務的行為。

來源:今日頭條 部分內容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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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迴避原則屬於命令性規范嗎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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