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鄂溫克族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條例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旗境內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城市市區除外。第三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部門各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第四條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第五條紅花爾基、綽爾、綽源、阿爾山林業局應當設立與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相對應的專門機構,負責在自治旗境內施業區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駐有其他企業的蘇木、鄉、鎮設立以當地政府為主體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防火工作。各蘇木、鄉、鎮和嘎查應當設立森林草原防火組織。第六條自治旗境內的農業作業單位和其他野外作業點,應當建立防撲火組織,配備滅火機具,負責本責任區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作業區及外圍1公里范圍為作業單位防火責任區。第七條各蘇木、鄉、鎮和駐旗企業設立的森林草原防火組織,應當配備足夠防撲火機具,負責做好農牧民、外來人員的火災預防和宣傳工作。自治旗林業局各林場應當建立以營林員為主體的專業撲火隊,負責本施業區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人員經費以及設施建設、裝備配備等費用統一納入自治旗財政預算。第八條自治旗境內毗鄰的行政區域或者林業施業區,應當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聯防機制。第九條對在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自治旗人民政府及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駐自治旗企業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防火宣傳活動,普及森林草原防撲火知識。對進入林區、牧區(以下簡稱林牧區)從事生產作業、觀光旅遊等人員,由作業單位或者組織單位負責宣傳教育和管理。第十一條自治旗防火指揮部應當編制全旗森林草原防火規劃,報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的森林草原防火規劃,經自治旗防火指揮部批准後分期組織實施。第十二條自治旗應當建立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應急機制。
自治旗防火指揮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編制自治旗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防火指揮部備案。
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戰需要,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並報自治旗防火指揮部備案。第十三條途經自治旗境內的鐵路經營單位負責鐵路沿線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並配合沿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鐵路沿線森林草原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第十四條林業機耕防火線應當保質保量按時完成,自治旗防火指揮部負責質量驗收,並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第十五條在林牧區依法開辦工礦企業、設立旅遊區或者新建開發區的,其森林草原防火設施應當與該建設項目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在林牧區成片造林的,應當同時配套建設森林草原防火設施。第十六條駐自治旗電力企業應當在變壓器等容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危險地段開設防火隔離帶,並對其進行巡護。第十七條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火領導責任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森林草原防火人員,配齊防火設備,在醒目位置設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第十八條自治旗人民政府及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防火巡查,發現森林草原火災隱患,及時消除。第十九條防火期內,嚴格執行火源管理制度,禁止野外擅自用火。確需野外生產用火的單位,由自治旗防火指揮部批准。紅花爾基、綽爾、綽源、阿爾山林業局施業區的生產用火由本局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批准,報自治旗防火指揮部備案。第二十條森林草原高火險期間,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第二十一條森林草原防火區內的油庫、倉庫等重要設施周圍應當開設防火隔離帶,蒙古包應當設置倒灰坑,配備滅火工具。
㈡ 森林草原防火內容
森林草原防火內容:到森林草原防火區內不帶有失火危險的物品,將森林草原內易燃可燃垃圾帶走;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不放火開墾、焚燒垃圾、點燒秸稈,不使用任何野外用火;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不吸煙、燒紙、燒香、烤火、野炊;在森林草原內如果遇到他人有用火的隱患時要及時加以勸阻制止。
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火源有兩大類:
1、天然火源
天然火源是在特殊的自然地理條件下產生的熱源,主要包括雷擊火、火山爆發、隕石降落、滾石火花和泥炭自燃等。
2、人為火源
人為火源是指人為野外用火不慎而引起的火源,可分為生產性火源(如燒墾、燒荒、燒木炭、機車噴漏火、開山崩石、放牧、狩獵和燒防火線等)和非生產性火源(如野外做飯、取暖、用火驅蚊驅獸、吸煙、上墳燒紙、小孩玩火等)。人為火源還包括故意放火縱火。在人為火源引起的火災中,以上墳燒紙、開墾燒荒、吸煙等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災最多。管好火源是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關鍵。
㈢ 森林草原防火十不準內容是什麼
一、不準攜帶火種進山、進林區;
二、不準在山邊燒灰積肥、燒荒、燒田埂地邊雜草;
三、不準上墳燒紙、燒香、點蠟燭、燃放鞭炮;
四、不準燒火驅獸和用明火槍狩獵;
五、不準在林地吸煙、野炊、烤火、打火把照明;
六、不準在林區劈灌燒煤、砍柴燒炭;
七、不準擅自在林區進行射擊、爆破等易燃作業;
八、不準擅自進入林區進行挖掘、運輸等生產作業;
九、不準小孩、痴、呆、傻人員在林區玩火;
十、不準在林區內從事野營、旅遊、祭祀、廟會等活動時用火。
關於森林防火的法規。
《森林防火條例》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森林火險區劃等級標准,以縣為單位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森林火險區劃等級,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森林火險區劃等級和實際工作需要,編制全國森林防火規劃,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全國森林防火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以上內容參考七星區政府——森林防火十不準
㈣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森林草原防火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落實生態保護第一的責任,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減少森林草原火災危害,保護森林草原資源,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縣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第三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積極消滅的方針。第四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制。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組織領導,設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的森林草原防火和撲救工作;將森林草原防火規劃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林業、農牧業專項發展規劃,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全縣森林、草原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公安、交通、民政、衛生、商務、氣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第六條森林、草原的承包經營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建立防火責任制,確定防火責任人,配備防火設施和設備,在其承包經營和使用范圍內承擔森林、草原防火責任。第七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鄉(鎮)行政區域或者單位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單位應當建立防火聯防組織,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制度,明確聯防責任,加強信息溝通和監督檢查。第八條預防森林草原火災,保護森林草原資源,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森林草原防火區內居住的個人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的要求,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義務。第九條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知識。第十條對在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火災預防第十一條森林草原防火區劃及其火險等級的劃分,由縣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防火區劃和防火工作需要,分別編制森林、草原防火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第十三條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草原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草原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草原防火區,並向社會公布。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分別為森林、草原防火期。
防火區內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實行全年防火。防火期內,防火區內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二十四小時防火值班制度。第十五條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督促防火區內的單位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度,確定防火責任區,明確防火責任單位和具體責任人,配備防火巡護人員和防火設施、設備,加強對野外用火的監管;建立專業的和群眾的森林草原火災撲救隊伍並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第十六條防火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防火區;禁止在防火區內吸煙、焚燒秸桿、祭奠燒紙、祭俄博、野炊等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野外用火行為。因特殊需要,在森林草原火險等級三級以下時,經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防火區野外用火的,應當採取防火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用火後必須徹底熄滅余火。第十七條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人民政府可以劃定森林、草原高火險區,規定森林、草原高火險期,並根據需要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第十八條防火期內,經縣人民政府批准,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單位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責任人員採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拒不採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禁止其進入防火區或者清理、勸離出防火區。第十九條防火期內,進入防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機械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行駛在防火區的營運車輛,司乘人員應當對乘客進行防火安全宣傳,司乘人員和乘客不得丟棄火種。在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
鐵路、公路、電力、電信、燃氣管道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工礦企業等,應當在其防火責任區內,設置防火宣傳標志,落實防火措施,並組織人員做好防火巡護工作。
㈤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減少森林草原火災危害,保護森林草原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城市市區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森林草原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災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部門各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保護森林草原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居住或者工作的公民,應當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的要求,承擔森林草原防火責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草原防火規劃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及農業、林業、牧業專項發展的規劃,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撲火工作實際需要,將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並根據經濟發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六條自治區鼓勵支持森林草原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監測手段、防撲火技術和防火設施設備,不斷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的科技水平。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森林草原防火組織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武警部隊設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旗縣級人民政府委託,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及其所屬的國有林業局設立防火指揮部,負責施業區內的防火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並落實森林草原防火規劃和措施,組織預防森林草原火災;
(三)組織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加強防火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四)進行森林草原防火的宣傳教育,組織森林草原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草原防火專業人員;
(五)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草原火災;
(六)及時逐級上報和下傳森林草原火情火災信息及有關事項,進行森林草原火情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會同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草原火災案件;
(七)協調解決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的國有林業局和林場、農場、牧場、鐵路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嘎查村等,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草原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防火責任區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一條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的旗縣級人民政府以及國有林業局和林場、農場、牧場、自然保護區、旅遊區、風景名勝區應當建立森林草原專業防撲火隊;蘇木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建森林草原防撲火隊;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務的單位和嘎查村應當組建群眾防撲火隊。
各級各類森林草原防撲火隊接受當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指揮、調動和業務指導,其機構和人員應當保持穩定,並定期對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駐自治區武警森林部隊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上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在接受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任務時,應當服從當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動。
駐自治區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邊防部隊在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時,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統一領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物資、設備;跨地區執行任務的,應當提供交通運輸支持。
第十三條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務的單位和嘎查村,應當配備森林草原防火巡護人員,持旗縣級人民政府統一印製核發的防火巡護證件,負責巡護本防火責任區,宣傳防火知識,管理、監督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森林草原火災案件。
第十四條行政區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交界的有關旗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國有林業局,應當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聯防組織,確定聯防區域,明確聯防責任,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森林草原重點防火區域建立航空防撲火站點,開展航空防撲火工作。
第三章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劃定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單位,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度並定期進行檢查。落實防火責任制應當貫徹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落實防火責任方面,必須接受當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監督。
有森林草原防火責任的單位和嘎查村,應當將防火責任逐級落實到個人。
林區、草原的嘎查村應當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村規民約。
對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員、未成年人,監護人應當加強監護,防止其引發火災。
第十六條在林區、草原的單位和嘎查村,應當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責任:
(一)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責任和義務,確定防火責任人和責任區;
(三)組織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四)定期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技術規范,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基礎設施建設,配備防火器材,設置防火宣傳標志,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經常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識。
電台、電視台、報社等宣傳媒體應當經常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傳。
設在林區草原的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經常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為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期。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當地防火期的開始時間提前或者結束時間推後,劃定森林草原防火戒嚴管制區,規定防火戒嚴管制期,發布森林草原防火戒嚴令,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防火期間,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信息暢通。防火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不得擅離職守。
第十九條防火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域。個人確需進入的,須持身份證或者有效證件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申請辦理防火通行證;因生產、建設、勘察等需要進入的,必須持有關證明文件,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批准,申請辦理防火通行證、野外用火許可證,簽訂防火責任書;需進入國有重點林區的,還必須事先徵得林業局、林場經營管理單位的同意。
第二十條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單位批准,可以設立森林草原防火檢查站。防火檢查站有權對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糾正違反防火規定的行為,並有責任進行防火知識宣傳。
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防火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防火期間,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禁止野外吸煙、上墳燒紙、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因生產、生活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點燒防火隔離帶和生產性用火,必須經旗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單位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經批准進行生產性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安排撲火人員,准備撲火工具,並將用火時間提前報告當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和通知毗鄰地區,在做好防範措施的前提下,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確保用火安全。
(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採取隔火措施,用火後必須徹底熄滅余火。
第二十二條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作業和通過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裝置,並採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閘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的列車、營運客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嚴防旅客丟棄火種。在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
鐵路、公路、電力、石油、燃氣管道的管理單位和工礦企業等,必須在有引發火災危險的地段和地帶,開設防火隔離帶,設置防火宣傳標志,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護和防撲火工作。
第二十三條防火期內,需要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必須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滅火准備工作後方可實施。
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使用槍械狩獵。
第二十四條防火戒嚴管制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戒嚴管制區域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火災的車輛、機械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嚴格管理戶內生產、生活用火。
第二十五條防火期內,各級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進行經常性清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排除,並將擅自進入或者雖經批准但防火措施未落實的單位、人員清理出森林草原防火區域。
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從事農業、牧業、漁業和其他生產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戶,應當對所僱傭的人員加強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各項防火制度。
第二十六條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進行工程設施建設,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工程設施建成後,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森林草原防火隔離帶或者防火林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程設施,必須設置在防火安全地帶。原有工程設施未達到防火安全要求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搬遷或者採取安全的防火措施。
進行生態建設,應當同時進行防火基礎設施建設。
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設置旅遊景點,開辦旅遊項目,應當徵得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並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火規劃。森林草原防火規劃應當包括總體工作目標和措施、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及維護、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培訓、經費保障、制度建設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規劃的要求,有計劃地進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基礎設施設備建設: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的國界內側以及林牧區的集中居民點、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
(二)配備防火交通運輸、探火滅火、瞭望和通訊設備等;
(三)在重點防火地區修築防火道路,飛機起降站點,建立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必要的防火物資;
(四)在森林草原重點防火區域,建立火險監測和預報站點;
(五)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信息網路,保障防火信息暢通;
(六)設置自治區統一的森林草原防火報警電話號碼。
第二十九條開設防火隔離帶,必須達到技術規范和標准要求。
開設防火隔離帶,原則上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確需越界開設的,由相關地區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禁止在防火隔離帶上從事種植活動。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應當建立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管理使用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撲火的需要。
森林草原防火專用車輛配備專用牌照,免交購車附加費、養路費、過路過橋費、過隧道費、停車費等費用。為執行撲火任務臨時抽調、徵用的車輛,在撲火期間免交過路過橋費、過隧道費、停車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草原防撲火要求,做好森林草原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及時向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和駐當地的武警森林部隊提供火災監測信息資料,發布森林草原火險天氣監測預報、臨近自治區境外火場趨向監測預報、火場天氣預報和實施人工增雨作業。有關電台、電視台、報社對發布的預報應當及時無償播報。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竊、破壞、挪用、拆除森林草原防火設施設備,不得堵塞防火道路,不得阻礙防火隔離帶的開設,不得擠占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的森林草原防火專用電台頻率,不得干擾和影響電台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森林草原火災的撲救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必須立即進行撲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禁止謊報森林草原火情。
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接到火災報警,必須立即核實,組織當地軍民撲救,並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行政區域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交界處發生火災,實行誰先發現、誰先報告、誰先撲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域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界限的限制。
森林草原火災信息,由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逐級上報,經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核實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發布。
第三十四條森林草原火災的撲救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時,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建立撲火前線指揮部。撲救跨旗縣級行政區域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組織前線撲火指揮部。撲火前線指揮部負責撲火現場的統一調度指揮,根據撲火的緊急需要決定徵用、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採取開設隔離帶、清除障礙物、取水、實施人工增雨、實施局部交通管制或者戒嚴等緊急措施。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撲火前線指揮部的決定。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應當按照防撲火預備方案和火場動態科學指揮。
參加撲火的人員應當由防撲火專業人員組織和指揮。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未成年人參加。
第三十五條撲救森林草原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氣象預報;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優先提供運輸工具和場站服務,保證防撲火物資運輸暢通;郵政、電信部門應當保證通信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妥善安置、救濟災民;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森林草原火災案件,加強治安管理;衛生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做好醫療救護工作;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做好人員、財產的疏散和轉移,並做好物資供應等有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森林草原火災撲滅後,對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火,並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五章善後工作
第三十七條森林草原火災撲滅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制定植被恢復計劃,並組織實施;做好過火地的病蟲害防治和火災地區人畜疫病的防治、檢疫,防止疫病的發生和傳播。
第三十八條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其他人員由火災肇事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火災肇事單位不能確定的,由起火單位負責醫療、撫恤;火災肇事單位和起火單位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對在撲救火災中犧牲的人員,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應當追認為烈士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森林草原火災撲救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差旅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生活補助費,其他人員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徵用、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質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所消耗的費用,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人不能確定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撲救跨行政區域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火災發生的前款(一)、(二)項規定的費用,應當由火災發生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協調解決。
第四十條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損失,人力與物資消耗,人、畜傷亡及造成的其他損失,進行調查,記入檔案。對於發生在國界附近的火災,重大、特大火災和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火災,當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
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要按照國家關於森林草原火災劃分標准以及森林草原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火災統計,逐級上報,並報同級統計部門。
第四十一條森林草原火災損失的評估,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認定的符合資質的評估單位進行。森林草原火災損失的計算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制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部門依照國務院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資源及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的;
(二)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野外用火的;
(三)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
(四)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使用槍械或者擅自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動的;
(五)森林草原防火設施和措施不落實,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有火災隱患,未按照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規定期限改正和消除的;
(六)盜竊、破壞、拆除森林草原防火設施設備的;
(七)單位和個人不服從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延誤撲火的;
(八)過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
(九)拒絕、阻礙森林草原防火監督檢查人員實施防火檢查的。
第四十三條森林草原火災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肇事單位或者肇事人賠償。
僱工在受僱傭期間從事僱傭活動引發火災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森林草原防火監督檢查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不落實,措施不得力,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草原火災的;
(二)發生森林草原火災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的;
(三)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未按規定及時組織撲救,延誤撲火的;
(四)指揮撲救不力,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五)未按照規定檢查、清理、看守火場,造成復燃的;
(六)拒絕、阻礙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統一指揮,延誤撲火的;
(七)貪污、挪用防火資金、設施設備、物資的。
第七內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森林草原防火區域及其火險等級的劃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㈥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2021年冬季至2022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滅火的命令
一、廣泛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對確保生態安全、建設美麗西藏的重大意義,積極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宣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規及防火撲火安全知識。通過發布公益廣告及信息,加強「12119」森林草原防火報警電話的宣傳,大力開展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施工單位、進鄉村、進農牧戶」,切實增強全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滅火意識和自覺性,做到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自覺遵守,著力營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圍。二、嚴格野外火源管理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規定,嚴格野外用火管理工作,重點地段、入山路口要重點防範、專人看守。森林草原防火期內,當地群眾上山放牧,必須在當地鄉(鎮)和村(居)委會進行登記備案。同時,林區范圍內野外用火必須做到「十個嚴禁」,即:嚴禁林區野外用火做飯、嚴禁林區野外用火取暖、嚴禁林區野外燒香、嚴禁林區野外使用太陽灶、嚴禁林區吸煙、嚴禁林區狩獵打獵、嚴禁林區砍伐林木、嚴禁林區舉辦篝火晚會、嚴禁林區運輸使用爆破物、嚴禁林區施工爆破實彈射擊。嚴格執行森林草原各種用火審批制度,實行野外用火管制,逐一落實防範措施,對未經許可擅自在森林草原區域用火者按有關規定從重從快查處。嚴格施工審批制度、責任制管理,施工單位必須制訂防火預案,安排森林草原防火監管員。三、扎實做好撲火救災准備工作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修訂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森林草原火災能夠按照預案快速響應、迅速處置。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落實撲救經費,做好物資儲備,全面檢修撲火機具等設備,確保防火滅火的需要。各地(市)、縣(區)各類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以及鄉(鎮)級森林草原防火滅火突擊隊,要加強滅火演練,做好防火滅火的一切准備。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防撲火安全機制,堅決避免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四、嚴格執行森林草原火災報告制度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要嚴格執行森林草原防火值班制度和信息報告制度。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部門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暢通。嚴格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歸口上報制度,保證火情及時得到有效控制。公益林專業管護員、護林員、草監員要擴大巡查范圍,加大巡查密度和巡查頻率,發現火情立即做出處置,並報有關部門。各級氣象部門要通過各種媒體及時發布本區域內森林草原火險等級預報。一旦發現森林草原火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立即向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或林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撥打「12119」森林草原防火報警電話,切實做到快速反應,實現「打早、打小、打了」,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災所致損失。五、組織開展森林火險隱患排查和督導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要分別制定森林草原火險隱患排查方案,明確排查內容、排查方式排查要求、排查工作組織等,對森林草原火險隱患要做到層層排查、處處排查、時時排查。要加強火險隱患排查督導,自治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要根據天氣情況,組織相關部門每個月在全區范圍進行一次隱患排查和督導,各地(市)每20天進行一次排查各縣(區)每周進行一次排查。護林員、草監員每日都要在管轄范圍內進行全方位和不間斷火情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點,發現隱患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置,健全完善立體式、不間斷的火情隱患排查機制,真正做到情況清、底數明,防患於未然。六、加大依法治火力度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堅持依法治火、依法管火,加大對森林草原火災肇事者的打擊力度。對發現火災隱患不作為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對發生火情隱瞞不報貽誤撲火戰機的,對防火責任不落實、組織滅火不得力造成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災或重大影響的,要堅決追究當地政府的主體責任。同時,一旦發生森林草原火災,當地公安部門組成專案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從嚴從快查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做到處理一個、警示一片、教育一方。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主要負責人,必須認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火滅火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職責,層層簽訂森林防火滅火目標責任書。把專員(市長)、縣(區)長、鄉(鎮)長、村(居)委會主任的責任貫穿到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工作全過程,實行各級領導分級、分片包干負責制。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要明確責任,履行職責,積極主動地做好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工作和撲火救災准備,確保一旦發生火災,能夠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撲救。要切實加強森林草原防火滅火的日常管理工作,對違反規定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要嚴肅追究肇事者的責任,並視情追究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以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