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节 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
第2.1.1条 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50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二节 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2.2.1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2.2.2条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8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2.2.3条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三节 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2.3.1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2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第2.3.2条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3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满6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第2.3.3条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中断满2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6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第四节 险性事故
第2.4.1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
1.列车冲突。
2.列车脱轨。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
11.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
12.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客运列车。
13.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
14.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15.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
第五节 一般事故
第2.5.1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条件的事故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
A类一般事故:
A1.调车冲突。
A2.调车脱轨。
A3.挤道岔。
A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A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A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A7.列车分离。
A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A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A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A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A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A13.列车拉铁鞋开车。
A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A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A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A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B类一般事故:
B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B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1)车辆燃轴;
(2)其他配件。
B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B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B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B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信号设备;
(2)通信设备。
B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
(3)给水设备。
Ⅱ 火车使用年限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机务部门要加强对机车运用、检修的管理,充分发挥机车牵引能力,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合理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3. 铁道部所属机车的报废条件、技术状态鉴定、申请及批准手续、报废后的处置等,均按照本《办法》执行。新引进机车的报废条件另行制定。
4.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所属机车的报废管理。
5. 铁路局及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或企业的机车报废管理细则和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管理办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不断加强并完善对机车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报废条件
6. 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6.1机车使用超过20年,且状态不良时。
6.2 机车构造特殊,配属台数少,且无配件来源的。
6.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机车新车现价60%的。
6.4 机车发生事故或遭遇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的。
6.5 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三、机车报废的申请与审批
7. 机车报废的申请由机车配属机务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条件提出。
8. 申请报废的机车应由铁路局机车报废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技术状态;审核其运用、检修和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调查报废后尚可利用的主要配件和材料,并做出结论。
9.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委员:铁路局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财务处处长;
委员:铁路局机务处检修、运用科科长,财务处业务主管,机务段段长、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运用副段长,财务科长、技术科长、材料科长、运用车间主任、检修车间主任、检修工程师,局驻段验收室主任。
10. 经鉴定委员会审查符合报废条件的,由机车报废申请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附表1),同时由机车产权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的要求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
11. 机车报废申请单位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报铁路局, 铁路局局长审核同意后,铁路局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三份和《报废机车明细表》(附表2)报铁道部运输局。
12. 运输局经审核并通过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报铁道部主管副部长,经批准后,铁道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铁路局并抄送财务司,同时将批准后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二份返还铁路局,铁路局将其中的一份返还报废申请单位。
13. 铁路局接到铁道部机车报废批准文件后,应在收文日期后10日内将报废机车从配属台账内取消,并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办理机车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14. 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机车的报废与审批程序参照铁道部所属机车的管理要求,由该公司或企业上一级管理机构审批。
四、报废机车的处置
15. 机车配属单位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9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完毕。部驻局机车验收室监督报废机车的拆解执行情况,并在《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签章确认。铁路局有特殊处理意见时,应在《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格式6“铁路局审核意见”中说明处置建议,按照铁道部批示办理。
16. 铁路局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12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报铁道部备案。
17. 已经批准报废的机车不准出租、销售、转让,禁止自轮运转回送。
18. 机车报废后尚可利用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铁道部或铁路局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对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19. 机车报废的有关文件、记录、证件等,由有关部门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20. 铁道部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办理机车的报废。
21.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Ⅲ 铁道部关于蒸汽机车报废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道部所属标准轨、宽轨、窄轨蒸汽机车的报废条件、申请、审批及处理等手续,均按本办法处理。第2条机车报废应组成专门委员会,鉴定技术状况,使用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结论。鉴定单位负责编制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及机车报废清理记录等。
委员会组成:
1、铁路局所属机车在机务段报废时:
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委员机务段段长、段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财务主任、技术主任、材料主任、驻段验收主任、检修工程师、锅炉工程师或技术员。
2、铁路局所属机车在承担修理报废时:
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副主任委员工厂总工程师
委员工厂检验科科长、锅炉车间主任、机车车间主任、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工厂总会计师、机务段段长或总工程师。
3、铁路工厂所属机车报废时:
主任委员工厂厂长
委员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检查科长、锅炉车间主任、机车车间主任、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财务、材料科长。第3条机车报废应由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局长、厂长提出申请报铁道部,经铁道部机务局及有关业务局审核报部长批准。第4条机车报废之批准权属于铁道部部长。机车报废后属于固定资产的部件应按铁道部指示处理。第5条铁路局、承担修理工厂等单位办理机车报废申请及清理工作,须经有关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第6条机车报废有关文件、证件、记录等保管问题,由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妥善保管。第二章报废条件第7条凡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可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并作为考核报废的依据。
1、车型台数少、使用年限接近或超过四十年、构造特殊、长期待修,没有修复和使用价值时;
2、机车发生重大事故后锅炉、车架、汽缸、轮对等主要部件损坏严重,需要更换新锅炉或车架时;
机车部件和零件破损,其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下列情形时:
(1)主型机车相当于类似国产车型造价的百分之七十或以上时;
(2)一般型机车相当于类似国产车型造价的百分之六十或以上时;
(3)杂型机车相当于类似国产车型造价的百分之五十或以上时。
3、机车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四十年,锅炉根据鉴定确属材质衰老,需更换整个外火箱时;
4、列为国家批准淘汰的车型除以上三项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可办理申请报废手续。
(1)发生事故或修理时发现:锅炉或车架、汽缸等部分破损严重,没有拼修或修理之可能时;
(2)锅炉需要切换锅胴时。
5、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时。第三章机车报废的申请、审批及处理第8条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工厂等单位申请机车报废时,应按本办法附件(一)规定格式填写“蒸汽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连同有关证件、照片、资料以及该机车履历簿等一并报铁道部。第9条各承担修理机车工厂或机务段,在检修过程中如发现机车有合乎报废条件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配属的局、段、厂按本办法第2条的规定组织委员会进行有关工作。第10条承担修理工厂或机务段在检修非铁道部配属的机车,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条件时,应及时提出报废意见通知委托单位同时报铁道部。第11条铁道部有关业务局接到机车报废申请后在文件内签注意见送机务局复核后报部长批示。第12条机车报废申请单位接到铁道部批复文件后,即时转达到基层厂、段,厂、段由接到通知时即刻由现有配属台数内取消,并根据批示内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解体处理,并按本办法附件(二)格式填写蒸汽机车报废清理记录。第13条报废机车残存各主要部件、配件的计价,由机车所属单位和承修工厂材料部门按财办钱(62)字第2848号部令附件“材料核算办法”办理。
承担修理工厂或机务段,对能用配件及有色金属应由机车配属单位的材料部门折价收回。其中转向架、带有轴箱的整套轮对或单个轮对,状态良好者应作为备用轮对,折价转列固定资产,由申请报废单位(即机车配属单位)收回列帐,其余配件按废品处理。第14条报废机车的残值核算、列帐、资金上缴,财产注销等均按铁道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办法办理。第15条本蒸汽机车报废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铁道部。
Ⅳ 韶山9型电力机车的事故
2004年11月19日晚上22时32分,配属沈阳铁路局沈阳机务段的韶山9型0004号机车牵引由佳木斯开往北京的K340次旅客列车,由于哈尔滨站的调车人员违章作业,导致8辆货车从哈西专用线溜出、颠覆后侵入长滨铁路上行线,K340次列车于哈尔滨站顾乡场117号道岔处(K239+865M)与这列货车发生侧面冲突,造成K340次机车和机车后第一辆行李车、第二辆硬座车脱轨 。事故后机车报废,由于此次事故责任方为哈尔滨铁路局,故哈局决定扣除全局职工当月安全奖金,并赔偿一台韶山9型机车予沈阳铁路局。2005年,一台新造韶山9改进型机车交付沈阳铁路局,机车车号沿用0004号。而事故后报废的原0004号机车残骸保存在苏家屯机务段。
2005年7月31日晚上19时52分,配属沈阳铁路局沈阳机务段的韶山9型0089号机车牵引由西安开往长春的K127次旅客列车,运行至长大铁路新城子站至新台子站间,因一处铁路信号电缆盒被盗,造成某区段信号机非正常显示,K127次列车的机车乘务员涉违章作业,未及时采取停车措施,盲目解锁监控装置,致使列车与前行的33219次货物列车发生追尾冲突,造成K127次机车及机车后第一辆行李车、第二辆硬卧车颠覆,第三至第五辆硬卧车脱轨 。事故后机车报废。
2008年4月28日凌晨,配属北京铁路局北京机务段的韶山9型0182号机车牵引由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列车,由于济南铁路局的区段限速命令未有送达T195次列车,导致列车运行至胶济铁路济南至淄博间超速,使其列车后部脱轨,并与随后经由上行线运行至该路段的5034次列车发生冲突,事故造成至少72人遇难,416人受伤,但T195次列车的本务机车并未出轨或损坏。(参看2008年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
Ⅳ 火车的使用寿命是多少年
很多很多年呐。
火车机车车架比汽车更结实,只要动力和控制系统正常可以一直用。72年从罗马尼亚进口的ND2机车运行了30年,退役后又返回罗马尼亚经过升级改造,现在还在运行。上海铁路局合肥机务段,还有大量的上世纪80年代美国进口的ND-5内燃机车,奔跑在大江南北。
机车车辆的报废是有严格规定的,基本使用在二十年左右。但也有使用年限较长的,如我国从阿尔斯通进口的8K电力机车是1987年开始装备的,共进口150台,最早的由于事故等原因,在1989年就有报废的,但最后一台,直到2016年才退役。车辆也是如此。
Ⅵ 如何申请铁路报废
要向铁路主管部门,城建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