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命令與法律有什麼區別為什麼要區別
行政命令與法律屬於不同的概念,因此,需要對兩只進行區別。行政命令與法律之間有3點不同,相關介紹具體如下:
一、兩者的實質不同:
1、行政命令的實質: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
2、法律的實質: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二、兩者的分類不同:
1、行政命令的分類:包括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作為的命令,如命令納稅、命令外國人出境。另一類是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的不作為的命令,稱作為禁(止)令,如因修建馬路禁止通行,禁止攜帶危險品的旅客上車等。
2、法律的分類:法律可以劃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兩者的理解不同:
1、行政命令的理解:從實質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只存在於行政處理行為之中,與行政監察、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執行相聯系,並且相互銜接。
2、法律的理解:法的本質就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地說,它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2. 行政命令具有哪些權利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強制力,它包括兩類:一類是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作為的命令,如命令納稅、命令外國人出境。
另一類是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的不作為的命令,稱作為禁(止)令,如因修建馬路禁止通行,禁止攜帶危險品的旅客上車等。
理解從實質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只存在於行政處理行為之中,與行政檢查、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執行相聯系,並且相互銜接。它的特徵是:①行政命令由有權發布命令的行政主體作出;②行政命令屬於行政主體的一種處理行為,表現為要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③行政命令是要相對人履行一定的義務,而不是賦予相對人一定的權利;④行政命令是為相對人設定的行為規則,屬於具體規則,表現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規范;⑤相對人違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體對它的制裁;⑥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職權作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命令還有一個特徵,即相對人不服行政命令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只能通過申請途徑解決。這和行政決定不同,相對人如不服行政決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直至行政訴訟。(應區別抽象行政命令與具體行政命令)如果是不服行政決定,相對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直至行政訴訟。
3. 行政決定和行政命令的區別
我覺得有以下區別:
行政決定一般以行政機關的名義發布,而行政命令一般以行政首長的名義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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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定可以針對行政機關內部,也可以針對相對人發布。
而行政命令一般是針對相對人的。
4. 行政拘留6天影響小孩讀書嗎
不會的
如果是行政拘留不會對孩子有影響,如果是刑事拘留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會影響子女將來的部分崗位工作的政審通過,如不能參軍,不能就職相關政府工作等。
5. 行政命令的主要含義是什麼
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下達的,要求下一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指令。例如國務院就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來依法發布決定和命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6. 三本提干需要班長命令 那文書命令可以嗎但聽說班長命令得是行政命令 有些迷糊了 有明理的人嗎
應該可以,但是班長是你的直接領導人,你還是斟酌一下,提前做好准備吧。士兵提干:大學生畢業滿一年半,三本需有副班長命令或三等功。這個條件是少不了的。
7. 父親行政拘留後會對孩子讀書升學有影響嗎
1、父親行政拘留後對孩子讀書升學有一些影響,但影響不大。
2、一般情況下,高考考生升學時,報考軍校等院校是需要政審的,而報考普通文理科院校則不需要政審。只要不報考需要政審的院校就沒有影響。
8. 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命令的實質: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的分類:包括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作為的命令,如命令納稅、命令外國人出境。另一類是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的不作為的命令,稱作為禁(止)令,如因修建馬路禁止通行,禁止攜帶危險品的旅客上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