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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代替审批手续

发布时间:2022-05-16 05:30:31

㈠ 政府宏观管理经济的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怎么区分 如 今年10月,深圳等地政府纷纷出台了“限购令”

1、政府宏观管理经济的手段一共三种: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
2、要区分应该把这三种都区分开。
3、三者有着严格意义的区别:
第一,含义不同。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律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
行政手段则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第二,内容不同。经济手段包括经济计划和经济政策。经济政策是指政府指导和影响经济活动所规定并付诸实施的一切准则和措施,它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价格政策、汇率政策、税收政策等。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法律监督。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指标、行政规章制度和条例。
第三,任务不同。经济手段的任务在于合理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经济预测,总量调控、重大结构调整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规划等;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则主要是规范生产经营者的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调节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调控范围不同。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市场上经济活动主体的一切经济活动;行政手段的运用要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和限度内。比如,在生产领域,对一些不符合国家投资结构政策和技术政策要求的产品要用行政加以干预;在社会分配领域要侧重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在交换领域,政府要运用行政手段强制人们遵守市场规则,以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在消费领域则着重调节社会消费基金总额,如工资总额,社会集团购买力等,防止消费基金增长过快。
第五,特点不同。经济手段具有战略性、宏观性、指导性和间接性、滞后性的特点。经济手段包括价格、税收、信贷、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经济手段一般不是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主体,而是通过物质利益诱导的方式间接地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经济调节效果不能很快体现出来,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体现出来。法律手段对经济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严格的强制性,对经济运行的调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明确的规定性。
与经济手段相比,行政手段具有以下特点:A、强制性。指示、命令、规定一经发布,所有的经济活动主体就必须执行,不能自由选择。B 、直接性。运用行政手段可以直接作用于调节对象,这不象经济手段要通过一系列经济机制才能作用于调节对象。C、 快速性。
第六,执行的主体不同。执行经济手段的主体有立法、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手段的国家机关有立法、司法、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则是执行行政手段的唯一机关。
第七,地位不同。宏观调控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第八,作用不同。经济手段最终通过市场机制来起作用。行政手段的使用一般不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其次,当市场经济运行出现意外情况时,国家可以运用行政手段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解决重大经济问题。
第九发展趋势不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将不断得到强化,而行政手段则逐步趋向缩减(但不会最终消失)。

4、 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显着差别于:
(1)经济手段一般是间接调节;
(2)行政手段一般是直接调节,并具有强制性。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查封、扣押、检查、监督、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而且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里都涉及到了价格问题,不太容易理解。如果价格的调整是为了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则是经济手段,如提高粮价、降低农药、化肥价格以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提高水价以促使人们节约用水等;如材料侧指调整价格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则是行政手段,如公共交通、通讯、电价、水价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确定,则属于行政手段。

5、在做题时一定要注意习题中设定的情景,以电价为例,若材料中说电的价格调整必须要经国家在关部门核准确定体现的就是行政手段,若材料中说国家提高了用电高峰期的电价以应对电力紧张则体现的是经济手段。

6、本题中提到的深圳政府出台政策,即限购令,它是行政命令,显然使用的是行政手段。
(1)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律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行政手段则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2)行政手段的使用一般不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且直接作用于被调节对象,行政手段是由国家掌握和控制,体现着国家统一意志和行为。

㈡ 行政命令是否可以提起复议

法律分析:行政命令可以提起复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命令是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命令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㈢ 环境保护行政命令的主要形式

环境保护行政命令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主要指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行政法规所赋予的组织和指挥权力,制定方针、政策,建立法规、颁布标准,进行监督协调,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实施行政决策和管理。主要包括环境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级政府机关报告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对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组织制定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政策、工作计划和环境规划,并把这些计划和规划报请政府审批,使之具有行政法规效力;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区域采取特定指施,如划分自然保护区,重点污染防治区,环境保护特区等;对一些污染严重的工业、交通、企业要求限期治理,甚至勒令其关、停、并、转、迁;对易产生污染的工程设施和项目,采取行政制约的方法,如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书,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三同时”设计方案,发放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种许可证,审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进口和使用;管理珍稀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的出口、贸易事宜;对重点城市、地区、水域的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或技术帮助等。
2.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环境管理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依法管理环境是控制并消除污染,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并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环境管理一方面要塞立法,把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作法,全部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强制执行;另一方面还要靠执法。环境管理部门要协助和配合司法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协助仲裁;按照环境法规、环境标准来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公诉,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也可依据环境法规对危害人民健康、财产,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等。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从中央到地方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由国家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和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等所组成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3.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指利用价值规律,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控制生产者在资源开发中的行为,以便跟制损害环境的社会经济活动,奖励积极治理污染的单位,促进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在环境管理朗杠杆作用。共方法主要包括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对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而在经济上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对诽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对排放污染物损害人群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排污单位,责令对受害者赔偿损失;对积极开展“三废”综合利用、减少排污量的企业给予减免税和利润留成的奖励;推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征税制度等。
4.技术手段
技术手段是指借助那些既能提高生产牢,又能把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控制到最小限度的技术以及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等来达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环境管理的科学化,包括制定环境质量标准;通过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方法,根据环境监潮资料以及有关的其他资料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污染状况进行调查;编写环境报告书和环境公报;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交流推广元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及先进治理技术;组织环境科研成果和环境科技情报的交流等。许多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涉及到许多科学技术问题,所以环境问题解决的好坏,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技术。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就不能及时发现环境问题,而且即使发现了,也难以控制。例如,兴建大型工程、因湖造田、施用化肥和农药,常常会产生负的环境效应,就说明人类没有掌握足够的知识,没有科学地预见到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反作用。
5.宣传教育手段
宣传教育是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手段。环境宣传既是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又是一种思想动员。通过报刊、杂志、电影、电视、广播、展览、专题讲座、文艺演出等各种文化形式广泛宣传,使公众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激发公民保护环境的热情和积极性,把保护环境、热爱大自然、保护大自然变成自觉行动,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从而制止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环境教育可以通过专业的环境教育培养各种环境保护的专门人才,提高环境保护人员的业务水平;还可以通过基础的和社会的环境教育提高社会公民的环境意识,来实现科学管理环境以及提倡社会监督的环境管理措施。例如,把环境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从幼儿园、中小学抓起加强基础教育,搞好成人数育以及对各高校非环境专业学生普及环境保护基础知识等。

㈣ 行政行为和行政命令区别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为,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
从实质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只存在于行政处理行为之中,与行政检查、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相联系,并且相互衔接。它的特征是:①行政命令由有权发布命令的行政主体作出;②行政命令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处理行为,表现为要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③行政命令是要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④行政命令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为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⑤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体对它的制裁;⑥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命令还有一个特征,即相对人不服行政命令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请途径解决。这和行政决定不同,相对人如不服行政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应区别抽象行政命令与具体行政命令)

㈤ 行政命令是法律文件吗能举个例子吗,它和行政法规有什么区别

行政命令不是法律文件,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必须怎么做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如命令纳税、命令某一路段禁止通行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二者之间的区别是,行政法规是行政命令的依据,行政命令是各级政府或部门将行政法规在具体管理活动中的运用实施和落实。

㈥ 行政命令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法律分析:是,行政命令有具体的对象,有具体的内容要求。所以说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㈦ 德国政府为什么在金融危机中刺激政策出手晚,退出早,钱虽不少,却用的十分谨慎呢

二、德国经济救援行动的基本原则 目前,金融危机还远未结束,世界经济形势随时面临进一步恶化的可能,因此,现在来评判德国在金融危机中经济救援行动的成败还为时太早。然而,在世界各国政府均缺乏成熟的理论指导的背景下,对德国已经采取的经济救援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提炼出其救市中遵循的几条基本原则,这对于指导我们下一步的经济救援行动却依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认为,德国在采取经济救援行动的时候,主要遵从了四条基本准则。 1. 政府有限参与的原则 德国政府在采取经济刺激的时候,严格规定自身的投入规模、行为边界和时间长度,避免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德国认为,经济的复苏主要应依靠经济自动稳定器发挥的作用,而政府干预经济仅仅是一种反周期的短期调节,以减少经济波动的过大破坏性,因此,政府在实施经济刺激时必须要考虑自身行动的必要性,不必要的干涉会造成很大的破坏性,而不是促进经济恢复。 (1)从投入规模来看,德国到目前为止采取了两套经济刺激计划。第一套的规模为320亿欧元。第二套的规模为500亿欧元,而其中用于分配到各州进行公共投资的规模仅仅为100亿。这一规模是非常小的,远远小于美国的12.8万亿美元,也小于中国的4万亿人民币。然而,德国认为这一投资规模只要应用恰当是可以起到拉动经济的效果的,而过多的投资只会扰乱市场秩序。 (2)从行为边界来看,德国在分配用于刺激经济的公共投资资金的时候,严格限定了公共投资资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公共投资资金只能用于两个方向。一是教育,包括建设和改造学校和非学校的培训机构,并且规定用于教育的投资不得低于整个投资的65%;二是基础设施投资,包括修建医院、地方道路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改善、铺设宽带线路等,但不能用于修建地铁。国家对公共投资资金投向进行严格规定能够避免地方政府对公共投资资金的滥用,减少对私人投资的“挤出效应”。 (3)从时间范围来看,德国从实施经济救援行动的一开始就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只能用于短期的经济刺激,而不能无限期的延续,因此严格规定了各项行动的期限。例如,德国规定,所有的公共投资项目都要在2010年以前结束,包括项目费用的结算都要完成;实施短时工资的期限为18个月,最晚要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等等。 2. 维护市场机制的原则 德国政府在实施经济援助行动的时候,十分注意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往往通过设计出一种能够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制度,然后由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个体进行微观决策,从而实现政策目标,而不是直接参与市场活动,破坏市场机制。也就是讲,尽量实现“政府搭私人便车”,而不是“私人搭政府便车”。德国政府的这一原则体现在经济救援行动的方方面面。 (1)德国已经投入和计划投入的经济刺激计划的规模大概为820亿欧元,而这820亿欧元投入主要是通过旧换新的汽车置换补贴计划、短时工作等方式实现,而尽量减少政府的直接投资。这是因为在旧换新的汽车置换补贴计划、短时工作等方式中,市场机制依然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市场中的交易决策仍然是由市场中的微观主体做出的,政府做的仅仅是在此基础上调整了某些具体的利益机制。相反,在政府直接投资中,市场不再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政府利用行政命令代替了市场机制,直接进行了资源分配的决策。 (2)德国政府在救助银行的时候,虽然规定银行不可以自己提出国家救助的申请,而是需要由国家从宏观上进行权衡选择,但是却规定银行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国家救助,国家的救助并不是无偿的,而是要与一系列市场化的苛刻条件相联系。例如前文提到的对于接受国家资本金救助的银行,银行必须接受在6个月之内偿还并支付10%的利息等多项条件,德国还规定银行必须要缴纳风险承担费,而风险承担费用的高低取决于国家所承担风险的程度。总之,接受政府救助的银行必须要承担比较高的代价,这就有效的避免了国家救助政策的滥用,保证国家有限的资源能够被用到最迫切需要的企业。 3. 遵循现有政策框架的原则 德国政府在实施经济刺激计划的时候,更多是在现有的政策、法律框架之内,增加某些政策措施的力度,从而达到刺激经济的效果,而不是重新制定新的政策,设立新的项目,采取新的措施。 (1)德国在制定经济刺激计划的时候,往往倾向于采取过去已有的、比较成熟的调控手段,而不是设计新的调控手段。例如,在金融危机中,德国针对开工不足的企业采取了短时工作的劳动促进政策,有效的减少了失业,为企业保留了人才。事实上,短时工作政策并不是德国针对金融危机制定出来的,而是过去很早就有的、比较成熟的调控手段。在金融危机下,国家加大了短时工作政策的力度仅仅是指放宽了企业申请实施短时工作的条件、简化了申请手续,并且在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的保险费用中减少企业承担的比例。采取比较成熟的调控手段的一个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减少了政策出台所需要的时间,并且降低了政策的风险。 (2)德国在分配有限的、用于刺激经济的公共投资资金的时候,不是重新建立分配原则,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继续按照过去一直沿用的原则分配资源。这一分配原则是由很多经济学家共同确定的,通过GDP、人口数量等因子计算出来一个系数,长期以来一直作为联邦政府在不同州之间分配资源的原则,早就已经得到了各州的广泛认同。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各州之间争夺资源的状况出现。 (3)德国对于分配到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用于进行直接投资的资金,原则上规定这笔资金不能用于设立新项目,而仅仅是可以用于对已经设立的项目进行补充投资。或者,很多项目投资计划早就有了,现在借助经济刺激计划来更好的完成。例如,这笔资金不可以被用于建立新的学校,但是可以用于已经建立起来的学校的餐厅改造、信息网络建设等。再如,德国明确规定公共投资资金不可以用于修建地铁。这样的好处就是能够减少各地区的重复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避免因为金融危机而建设过多的学校、体育场馆、地铁等基础设施,付出了巨大的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在金融危机过后却得不到充分利用。 4. 强调政策及时性的原则 德国在实施经济救援行动的时候,十分强调政策的及时性,认为国家在刺激经济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动作过慢的问题,以至于当经济刺激政策开始发挥作用的时候,经济已经实现了自我恢复,此时的经济刺激政策非但不会对经济有利,反而会干扰经济的增长。迟到的经济刺激政策非但不会有助于经济走出萧条,反而导致经济自我复苏以后,出现一轮新的经济过热。 (1)虽然德国在2008年11月份才正式出台的第一套经济刺激计划,并且直到2008年12月份才获得通过并正式开始实施,距离雷曼兄弟的破产已经有2个多月的时间,严重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变化,这也与德国政府一贯的经济理念和欧盟的经济协商机制有关,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进一步恶化,德国第二套经济刺激计划的出台非常迅速,在2009年2月13日通过,当月开始实施,并计划在2010年结束。这在德国来讲已经属于非常高效率了,反映了德国政府对经济刺激行动速度的追求。 (2)德国在经济刺激计划中,十分注重简化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加快项目审批速度。例如,德国规定,在公共投资资金的使用上,小型项目不需要公开的招投标,目的是让中小企业能够参与进来;在规划方面,也不需要提供详细的规划资料,只要有大概的规划资料就可以了,从而使经济刺激计划能够加速。再如,在实施短期工作的申请方面,德国规定,企业仅仅需要填写一个简单的表格,证明任务量的减少并说明原因即可。在联邦劳动局批准以后,企业在下个月就可以按照短时工作的制度发放工资,应当由国家支付的部分先由企业垫付,劳动局在3个周之内会将企业垫付的钱返给企业。

㈧ 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的区别

我觉得有以下区别:
行政决定一般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发布,而行政命令一般以行政首长的名义发布。
*********
行政决定可以针对行政机关内部,也可以针对相对人发布。
而行政命令一般是针对相对人的。

㈨ “行政命令”是法律行为还是法律事件

张文显编的《法理学》将法律事实以是否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亡的客观事实。
法律行为是指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应、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命令显然是由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这里的行政机关是上述法律行为概念中所指的人的范畴,而显然行政命令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并且能够产生法律效果,所以我认为行政命令是法律行为。
以上论断是我根据张文显老师编的《法理学》作出的,如果与其它文献由出入,请谅解。

㈩ 省政府的行政命令从某日开始不允许审批企业,合法吗

政府发布行政命令是很慎重的,一般要开展调查、摸清情况、分析研究、集体讨论后才能决定,会充分考虑好行政命令的法律支撑依据,特别是省级政府,程序会更加严谨、慎重。
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其发布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抵触的现象,可以申请撤销或向上一级政府反映,如果侵犯了个人利益,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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