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應如何處理
如何理解“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註: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需要指出的是,該份額原則上應按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確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則應按胎兒的數量保留繼承份額。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應如何處理?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只有活著出生的,其權利能力即可實現,才能與其他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此外,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無論是侵權行為致死,還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兒都不能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由受害人即懷孕的母親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2. 遺產繼承怎麼處理最簡單
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任何繼承人不得私自轉移、惡意侵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因此,發現轉移遺產的情況,可以向法院起訴追回應繼承的份額,轉移遺產者有可能承擔減少繼承遺產的法律後果。其他繼承人如果不共同起訴他,法院會在起訴後通知他們,並均列為原告,如果有不願意做原告的,則表示放棄了此財產的繼承權。起訴前,收集非法轉移遺產的確鑿證據,收集非法轉移人的身份情況,然後持上述證據向主要遺產所有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查封、凍結被轉移的財產,為將來勝訴後有財產可供執行。對於涉及銀行的證據,可以在起訴後,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協助到銀行取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3. 法律上怎麼處理遺產繼承
財產繼承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和方法適用:如果有遺囑的,遺囑上約定的繼承人有繼承權;如果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確定,繼承人分別是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 遺產存款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1,被繼承人有遺囑的,經公證或者法院裁定後,可以採用,按遺囑辦理遺產繼承。2,各繼承人間可以起訴其他繼承人,要求法院定紛止爭,判斷遺產歸屬。銀行根據法院裁定或判決辦理存款過戶。3,相關繼承人去公證處辦理遺產公證手續,和銀行過戶簡易手續類似,但是要求更為嚴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5. 遺產應當怎麼處理和分配
法律分析:如果有有效的遺囑,按照遺囑處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同時,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 遺產的處理方式
《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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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程序員懷孕了還會上班嗎
會,如果不舒服可以請假。和其他的工作一樣,沒有區別,也有產假什麼的。
8. 關於遺產的處理
可以。除非有合法有效遺囑寫明繼承人里沒有女兒,或女兒有不可以獲得遺產的法定情況。(具體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女兒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後申請的兩個房產證,並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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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胎兒出生後隨即死亡,遺產該怎麼處理
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則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仍然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其他繼承人按法定繼承。為胎兒保留遺產時,並不意味著該胎兒此時已繼承了這份遺產,因為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時開始,胎兒只有從母體中分娩出來,才具有了權利能力,才能取得繼承權。
法律分析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 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就是自然人,不論其存在的時間長短,就享有作為一個自然人應享有的權利,當然就享有繼承 權。這時,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的所有權已經轉歸其所有。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此外,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無論是侵權行為致死,還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兒都不能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由受害人即懷孕的母親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註: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