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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沒有清演算法院有權利嗎

發布時間:2022-05-02 17:52:39

① 合夥協議,一方不提供賬目到帳無法清算.法院判決嗎

1、這類糾紛現實生活中很多。由於合夥的雙方或者多方都是關系不錯的親戚、朋友、同學等,所以發生糾紛大多數也都能自己協商解決好。2、如果協商解決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前法院對這類案件很少受理的。現在因為實行登記立案,法院必須受理。但是,無法給雙方判決出一個結果,大多數都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3、理由是:法院審理個人合夥糾紛案件時,不能適用《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即使可參照該法條去處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因個人合夥財目的混亂,當事人自己無法清算,通過審計、會計鑒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合夥經營期間的賬目情況,此時,即便合夥收入清楚,合夥現有財產明確或部分明確,只要雙方對支出存有爭議,法官就會以帳目不清,盈虧無法確定,或舉證不能為由駁回原告要求分割合夥財產的訴訟請求。司法實踐中,有的合夥人故意讓帳目無法查清;有的一方當事人認為帳目和財產均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不肯配合帳目清算,對於合夥經營的實際收入和支出等事實就難以全面查清,為的就是要原告無法舉出證據,法院無法處理,達到永久佔有的目的。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5、也有人認為,可以先就查清的事實法先行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按照共有理論的通說,依照此規定處理。合夥帳目不清,在有部分財產和賬目清楚地情況下,就明確的部分先行判決,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緩和了當事人雙方之間的關系,有利於矛盾糾紛的化解。

② 合夥案子如果司法鑒定不能清演算法院該怎麼處理

摘要 合夥案子如果司法鑒定不能清演算法院的一般處理方法如下 一、合夥未經結算,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駁回起訴的理由是將合夥清算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清算的合夥財產,法院無法確定盈虧的情況,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③ 合夥糾紛未清演算法院如何處理

合夥糾紛未清算,要看有沒有合夥協議的約定,如果無約定,法院可能會啟動審計,並以此確定合夥財產。

④ 個人合夥未經清算能否直接起訴

個人合夥未經清算能直接起訴。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當事人起訴,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等相關信息。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等相關信息。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法院起訴流程是: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相應的材料;
3、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
4、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5、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進行開庭審理。
法院起訴費用是: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2、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⑤ 個人合夥散夥時沒有進行清算能起訴嗎

個人合夥散夥時沒有進行清算能起訴。
合夥企業散夥時應當進行清算,按照下列流程進行清算:
1、清理合夥財產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將與清算有關合夥企業沒有了結的事務全部處理完;
3、清繳所欠稅款後;
4、編制清算報告,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解散的公司,應當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人員組成清算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⑥ 個人合夥未經清算,向法院申請請求解除合夥關系,是否屬於法院受理范圍有高手請附法律條文

個人合夥未經清算,向法院申請請求解除合夥關系,屬於法院受理范圍。

個人合夥中合夥人請求分配合夥利潤並不必然以合夥清算完畢為前提。

法院可根據雙方提供的賬目材料初步審查合夥盈虧情況,如果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存在合夥利潤的,法院應當對該部分合夥利潤按照合夥協議或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判決後再發現其他合夥債權債務的,雙方可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法院完全可以通過證據規則,對雙方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如果證據能夠確定部分案件事實,能夠確定某一合夥事項存在一定利潤,即可據此作出判決。如果判決之後有新的證據表明還存在其他合夥利潤的,合夥人可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總之,對已經明確的部分合夥利潤進行處理是有法律依據的。對賬目不清、未經結算的案件一律駁回訴訟請求,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反而不利於合夥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6)合夥糾紛沒有清演算法院有權利嗎擴展閱讀:

解決個人合夥糾紛「立案難」情況的對策建議:

(一)引導當事人恰當行使訴權

訴訟是含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活動,因具體訴訟過程中的請求、陳述不妥當,或舉證失誤都可能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針對因個人合夥糾紛引發的訴訟,從立案階段就要引導當事人恰當行使訴權。

(二)法院應協助清算合夥賬目

對於合夥人之間已經結算,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或者證據充分、賬目簡單且清晰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據結算憑據或經開庭審理由審判人員加以核算後,依法作出判決。

(三)委託審計部門對合夥賬目進行審計

如合夥人之間對合夥開支、對外債權債務以及盈餘虧損情況存在較大爭議,但合夥賬目規范、齊全,或雖缺少賬目或賬目不清,但合夥人對做帳情況能統一口徑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及時引導當事人申請委託審計。

⑦ 合夥糾紛未清演算法院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合夥人未經合夥清算,直接起訴要求退還合夥資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首先明確合夥清算是指合夥企業作為法律主體和營業主體的同時終結。合夥企業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後,或因為預定的存續期限已滿,或因為合夥人之間無法解決的糾紛,或因為合夥的目的未能達到,合夥人無意繼續經營下去,經合夥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營業,辦理清算手續。合夥清算過程中,每個合夥人對合夥債務都負無限連帶責任,共同承擔經營的盈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⑧ 發生合夥協議糾紛時一方拒絕拿出賬薄等資料,法院有沒有能力權利強制對方交出

法院有權責令對方提交。賬簿屬於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書證。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方需要提供證據進行舉證,若法院庭審中法官要求其提供,則不提供的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其中賬簿系應當提交的書證。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要證據其主張就要舉證證明,否則應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當然,如果原告沒有證據原件而由被告持有,這時,就需要原告有證據證明或者依據案情能夠確定被告持有的,則可以要求法庭要求被告出具,否則應由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不利後果。如果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也不能根據具體案情判斷是由被告持有或者掌握的,在被告否認的情況下,原告的主張就較難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一)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二)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製作的書證;(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者存在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後不得公開質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⑨ 合夥協議糾紛一方不清演算法院如何處理

合夥協議糾紛

⑩ 合夥未清演算法院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起訴合夥糾紛,如果未清算,法院一般不會立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無法審理。最終可能會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合夥企業是一種特殊的企業類型的,對於這種企業所有的合夥人都是對於企業的所有債務進行無限連帶責任的,對於未結算的就是需要按照相應的流程處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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